石家莊市統(tǒng)一紡織有限公司
趙玉敏
張某某
張某某
張寧波
原告石家莊市統(tǒng)一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晉州市大石家莊村。機構代碼:78702799-4.
法定代表人袁志群,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玉敏,辦公室主任,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
被告張某某。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張寧波,河北正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石家莊市統(tǒng)一紡織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玉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張寧波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購買原告棉紗,并出具了欠條,其債務應當清償。欠條為被告?zhèn)€人簽名應由被告?zhèn)€人承擔。被告對是否受脅迫才寫下欠條不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本案中,欠條未注明利息,對原告主張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償還原告石家莊市統(tǒng)一紡織有限公司棉紗款76357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36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購買原告棉紗,并出具了欠條,其債務應當清償。欠條為被告?zhèn)€人簽名應由被告?zhèn)€人承擔。被告對是否受脅迫才寫下欠條不能舉證,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本案中,欠條未注明利息,對原告主張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償還原告石家莊市統(tǒng)一紡織有限公司棉紗款76357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36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趙小元
審判員:李志會
書記員:張獻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