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石家莊市鹿某區(qū)晨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某區(qū)307國道白鹿鄉(xiāng)東土門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85052684336P。
法定代表人武斌,系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福生,
河北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河北晨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某開發(fā)區(qū)龍泉東路16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85748484364N。
法定代表人陳立芝,系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現鋒,男,漢族,1980年7月3日,現住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董彥賓,河北
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
石家莊市鹿某區(qū)晨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運公司)與被告
河北晨陽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陽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晨運公司委托代理人陳福生,被告晨陽公司委托代理人劉現鋒、董彥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6月4日晚上1l點左右,原告公司司機梁丙友駕駛裝滿水泥石子的車牌號為冀A×××××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石家莊市鹿某區(qū)高速口位置時,被被告人員駕車截停。被告人員將原告司機梁丙友拽下車后,將貨車開至被告停車場。原告多次到被告處進行協調,要求返還該貨車,均遭到被告拒絕。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車牌號為冀A×××××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貨車一輛及車上隨車物品;賠償原告自2017年6月5日至車輛返還之日止的營運損失。
被告辯稱,一、被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依法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系梁丙友通過分期付款方式自答辯人處購買,被答辯人僅是冀A×××××號車輛的掛靠單位,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梁丙友,故被答辯人沒有車輛的所有權,更沒有權利請求答辯人返還車輛。二、答辯人取回車輛,有理有據,依法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第一年冀A×××××號車輛保險到期后,梁丙友無力支付第二年車輛保險費23656.16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yè)險以及在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駕乘無憂3座及3座以下貨車意外綜合保險各一份),故梁丙友向答辯人中請借款20000元用于支付車輛保險費,并與答辯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協議約定:梁丙友承諾以其車牌號為冀A×××××的車輛作為此筆借款的抵押物,如梁丙友不能按期還款將加收30%罰金,并由答辯人扣押車輛,直至將借款償還為止。時至今日,梁丙友一直未償還答辯人借款,故答辯人取回車輛有理有據。三、因梁丙友有執(zhí)行案件糾紛,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現被石家莊市鹿某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在答辯人處。答辯人與梁丙友、許輝、梁俊敏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做出判決:許輝給付答辯人購車款216782.4元及利息,梁丙友、梁俊敏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幾被告均未履行還款義務,后答辯人申請了強制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貴院查封了梁丙友所有的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并于2017年10月10日將車輛進行了扣押。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車輛發(fā)票、行車本、注冊登記大綠本。涉案車輛機動車銷售發(fā)票是按車輛的發(fā)票、行車本、注冊登記大綠本均是原告的名字,均顯示車輛所有權是原告。行車證大綠本顯示了登記在原告的名下日期為2013年12月20日在購車協議之后。
被告質證意見:因原告提供的是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我們認為根據公安部的規(guī)定,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上載明的所有人并不是車輛所有權的證明,而是車輛是否準予上路行駛的證明。
被告提交如下證據:汽車信貸購車合同以及汽車掛靠協議,證明該車的實際所有人是的梁丙友,梁丙友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同答辯人處購買該車輛,并從
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辦理汽車消費貸款,原告作為掛靠單位與梁丙友簽訂了掛靠協議,并在汽車信貸購車合同掛靠人處蓋章。購車合同掛靠協議與原告提供的第一組證據的時間均是2013年12月18日簽訂和取得。被告認為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質證意見:2013年12月18日的購車合同及掛靠協議,只能證明當時購車人是梁丙友,但現在的原告的第一組證據能證實原告系涉案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
被告另提交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同、還款計劃表以及車輛的交強險、商業(yè)險、駕乘無憂車輛險保單,及借款協議和借條。執(zhí)行裁定書、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車管所的送達回證、扣押令及扣押清單,及扣押車輛的現場照片等證據。
經審理查明,案外人梁丙友2013年12月17日與被告簽訂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以總價359043元從被告處購得本案訴爭車輛,擔保人梁利朋。2013年12月18日,原告與梁丙友簽訂個人消費貸款車輛掛靠服務合同,約定梁丙友個人消費貸款購買的冀A×××××號車輛掛靠原告運營,辦理牌照的抵押手續(xù)以原告的名稱進行登記,該車的所有權歸梁丙友所有。2013年12月18日,梁丙友與被告及擔保人梁利朋、掛靠單位被告簽訂汽車信貸購車合同,從
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辦理汽車消費貸款。原告作為掛靠單位在汽車信貸購車合同掛靠人處蓋章。2013年12月18日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購貨人為原告。2013年12月20日的行車證登記所有人為原告。2014年12月18日向被告借款2萬元用于購買冀A×××××號車輛保險費。后,梁丙友不能按期還款,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晚扣押冀A×××××號車輛至被告停車場。因梁丙友另案糾紛,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對車輛進行了現場扣押。梁丙友已經還清訴爭車輛貸款。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訴爭冀A×××××號車輛,系案外人梁丙友2013年12月17日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從被告處購得,并掛靠原告進行運營,約定辦理牌照的抵押手續(xù)以原告的名稱進行登記,車輛的所有權歸梁丙友所有,且梁丙友已經還清訴爭車輛貸款并向被告借款用于購買冀A×××××號車輛保險費。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有效證實原告享有冀A×××××號車輛的所有權,故原告晨運公司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
石家莊市鹿某區(qū)晨運運輸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秋芳
書記員: 王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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