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翔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橋西區(qū)南郭村長興街。
法定代表人:張雪芳,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胡秀山,男,公司職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崔穎莎,公司員工。
原告石某某翔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泰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石某某翔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秀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穎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翔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損15050元、鑒定費9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白軍朝駕駛冀A×××××、冀A×××××號車從河北省石某某市到山西省寧武縣時撞向前方同向行駛由李凱駕駛的冀A×××××、冀A×××××號車尾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該事故經(jīng)山西省五臺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白軍朝負事故全部責任,李凱無責任。事故車輛冀A×××××、冀A×××××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附加不計免賠。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人保財險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在核實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均合法有效后,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認為,人保財險承認翔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翔泰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雙方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jù)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保險期間,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車輛在正定東風汽車銷售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和藁城區(qū)春雷汽車修理廠進行了修理,維修清單及維修發(fā)票顯示修理費共計15050元,該損失屬于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予以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50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鑒定費900元的訴訟請求,因該鑒定系原告單方委托公估公司所做,并未通知被告參與,不屬于為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故對原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石某某翔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5050元;
二、駁回原告石某某翔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毅
書記員: 劉新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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