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英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楊永亮
趙素芹
張某某
羅雙華(河北佳信時代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英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泉北大街與邢襄路交叉口中森快捷酒店3樓。
法定代表人王占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永亮、趙素芹,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臺市橋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羅雙華,河北佳信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石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中華南大街517號。
法定代表人張亞斌,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石某某英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原審被告石某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4)東民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石某某英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當庭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石某某英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200元減半收取2600元,由上訴人石某某英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石某某英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200元減半收取2600元,由上訴人石某某英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郝誠
審判員:秦一臣
審判員:馮孟群
書記員:陳勇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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