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石志軍,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橋橋,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中新房國石發(fā)展武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青山區(qū)工人村都市工業(yè)園內。
法定代表人:毛云飛。
申請人石志軍于2017年7月18日向武漢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中新房國石發(fā)展武漢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4,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財產。武漢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8月1日將提請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函提交本院。申請人石志軍及其配偶李小玲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漢市江岸區(qū)黃浦大街25號黃浦雅苑6號樓2單元2層1室(房屋產權證號:武房權證岸字第××號)房屋一套為本案提供財產保全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石志軍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申請人中新房國石發(fā)展武漢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4,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財產;
查封申請人石志軍及其配偶李小玲提供擔保的坐落于武漢市江岸區(qū)黃浦大街25號黃浦雅苑6號樓2單元2層1室(房屋產權證號:武房權證岸字第××號)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李勁
書記員:王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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