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武安市人,系死者石增永父親。
原告: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武安市人,系死者石增永母親。
原告:秦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武安市人,系死者石增永妻子。
原告:石浩靚,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武安市人,系死者石增永兒子。
法定代理人:秦某(石浩靚母親),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武安市人。
原告:石浩然,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武安市人,系死者石增永女兒。
法定代理人:秦某(石浩然母親),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武安市人。
五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士兵,
河北玉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中興路1738號。
負責人:張雪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婕,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石某某、常某某、秦某、石浩靚、石浩然訴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武安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石某某、常某某、秦某、石浩靚、石浩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士兵、被告人保財險武安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婕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石某某、常某某、秦某、石浩靚、石浩然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拖車施救費、公估費等共計88105元;2、依法判決被告人保財險武安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因石增永死亡所發(fā)生的搶救費、檢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5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如下:2016年11月3日7時30分許,石增永駕駛冀D×××××、冀D×××××號重型廂式半掛車,沿邢汾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25KM+113M處時,于右側(cè)車道與機動車駕駛?cè)藙⒙飞今{駛的冀E×××××、冀E×××××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掛車左側(cè)刮撞,后冀D×××××、冀D×××××號重型廂式半掛車于左側(cè)車道與吳立付駕駛的冀D×××××、冀D×××××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尾部相撞,造成石增永死亡,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邢臺支隊路羅大隊認定石增永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劉路山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吳立付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冀D×××××、冀D×××××號重型廂式半掛車的車主為石增永,該車輛在人保財險武安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車上人員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告應(yīng)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
被告人保財險武安支公司辯稱,本次事故屬于三方事故,我公司承保車輛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兩輛車分別承擔次要責任,因此本車的責任比例應(yīng)為40%,我公司應(yīng)承擔原告40%的車損。如果法院認定我公司承擔原告所有車損,應(yīng)保留我公司追償?shù)臋?quán)利。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保單、事故認定書等合法有效,且不存在無證、醉酒等免賠情形下,我公司方承擔保險責任。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石增永和被告人保財險武安支公司簽訂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合同。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50000元/座*1座,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93428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5年12月6日0時起至2016年12月5日24時止。2016年11月3日7時30分許,石增永駕駛冀D×××××、冀D×××××號重型廂式半掛車,沿邢汾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25KM+113M處時,于右側(cè)車道與劉路山駕駛的冀E×××××、冀E×××××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掛車左側(cè)刮撞,后冀D×××××、冀D×××××號重型廂式半掛車于左側(cè)車道與機動車駕駛?cè)藚橇⒏恶{駛的冀D×××××、冀D×××××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尾部相撞,造成冀D×××××、冀D×××××號半掛車駕駛?cè)耸鲇浪劳?,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邢臺支隊路羅大隊認定,石增永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劉路山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吳立付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石增永被送到邢臺縣中心醫(yī)院進行搶救,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支付搶救費144.38元。原告支付尸表檢驗費共計1006.3元。石增永出生于1979年1月5日。石某某系死者石增永父親,出生于1954年9月24日。常某某系石增永母親,出生于1954年9月19日。石某某和常某某由三個子女共同扶養(yǎng)。秦某系石增永妻子。石浩靚系石增永長子,出生于2004年3月16日。石浩然系石增永長女,出生于2009年11月1日。上述五人均為死者石增永的近親屬。石增永系冀D×××××、冀D×××××號重型廂式半掛車的車主,該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經(jīng)
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費為7484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2245元。原告支付拖車費3000元,高速事故施救費802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訴辯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口證明信、醫(yī)療費票據(jù)、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戶口注銷證明、村委會證明、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拖車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保單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shè)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義務(wù)關(guān)系的協(xié)議,當事人應(yīng)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自的權(quán)利和義務(wù)。原告與被告訂立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合同和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石增永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所有的車輛冀D×××××、冀D×××××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在本次事故中受損,被告作為原告的保險人應(yīng)當按照雙方訂立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和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履行理賠義務(wù)。經(jīng)確認,原告的損失包括搶救費144.38元、檢驗費1006.3元、死亡賠償金221020元[死者石增永為農(nóng)村居民,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11051元/年×20年)]、喪葬費26204.5元(喪葬費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41360.33元[參照河北省公布的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9023元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9023元/年×11年+9023元/年÷3×2人×7年)]、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本次事故造成石增永死亡,給原告在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傷害,對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交通費500元(交通費應(yīng)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相符合,原告所出示的交通費票據(jù)中部分票據(jù)不符合證據(jù)形式要件,不能證明此費用系受害人家屬在此事故中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但考慮到交通費是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故本院對原告的交通費酌情認定)。原告上述人身損失共計410235.51元。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為車損費74840元、公估費2245元、拖車費3000元、高速事故施救費8020元,上述財產(chǎn)損失共計88105元。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3428元,故被告人保財險武安支公司應(yīng)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內(nèi)向原告給付保險金88105元。
燕趙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應(yīng)在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人身損失137228.07元,
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應(yīng)在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各項人身損失138585.86元,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峰峰支公司賠償原告各項人身損失1357.79元,故原告尚未得到理賠的人身損失為133063.79元(410235.51元-137228.07元-138585.86元-1357.79元),因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座*1座,故被告人保財險武安支公司應(yīng)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內(nèi)向原告給付保險金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因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其該項訴請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僅承擔40%的車損,無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其在賠償原告相應(yīng)損失后享有向三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追償?shù)臋?quán)利。被告辯稱不承擔鑒定費,無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本院對此辯稱不予采信。被告申請法院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本院認為,原告的車輛損失鑒定并未違反鑒定程序,鑒定機構(gòu)及其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guān)鑒定資格,被告并未提出足以反駁上述鑒定意見的證據(jù),故對被告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石某某、常某某、秦某、石浩靚、石浩然因石增永死亡發(fā)生的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損失共計50000元;
二、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nèi)給付原告石某某、常某某、秦某、石浩靚、石浩然車損費、拖車費、施救費、公估費共計8810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306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武安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安何會
代理審判員 夏季艷
人民陪審員 韓利芳
書記員: 宋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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