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齊樂全(河北張艦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
石桂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邢臺市橋東區(qū)防疫站職工。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自由職業(yè)。
以上二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齊樂全,河北張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桂某,邢臺市供銷社順達經(jīng)銷公司退休職工。
上訴人石某某、石某某因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石某某、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齊樂全、被上訴人石桂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石桂某、石某某、石某某就母親郝秀英喪葬事宜的費用支出均提交了相關證據(jù),相關證人也到庭作證。因在郝秀英下葬費用支出上雙方均主張是己方支出,且均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郝秀英下葬費用由誰支出,支出數(shù)額無法認定,以致無法對本案訴爭的喪葬費應先補償給哪一方作出處理。關于本案訴爭的撫恤金,在法律法規(guī)對撫恤金應如何分配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石桂某、石某某、石某某作為郝秀英的親生子女,均有權參與分配。原審判決訴爭喪葬費、撫恤金由雙方平等分割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雙方當事人系同胞兄妹,因家庭內(nèi)部原因產(chǎn)生矛盾,應協(xié)商處理,形成訴訟實屬不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石某某、石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石桂某、石某某、石某某就母親郝秀英喪葬事宜的費用支出均提交了相關證據(jù),相關證人也到庭作證。因在郝秀英下葬費用支出上雙方均主張是己方支出,且均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對郝秀英下葬費用由誰支出,支出數(shù)額無法認定,以致無法對本案訴爭的喪葬費應先補償給哪一方作出處理。關于本案訴爭的撫恤金,在法律法規(guī)對撫恤金應如何分配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石桂某、石某某、石某某作為郝秀英的親生子女,均有權參與分配。原審判決訴爭喪葬費、撫恤金由雙方平等分割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雙方當事人系同胞兄妹,因家庭內(nèi)部原因產(chǎn)生矛盾,應協(xié)商處理,形成訴訟實屬不該。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石某某、石某某承擔。
審判長:信深謙
審判員:張志春
審判員:王小英
書記員: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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