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尚德國際商務中心2樓。
負責人趙凱,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浩,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浩,被上訴人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昧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一、各方對事實、訴訟請求無爭議部分
冀F×××××號轎車的車主為石某某。該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7982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被保險人為石某某,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20日24時止。
2014年12月13日18時許,李永剛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曲燕公路由東向西行駛到曲陽縣燕趙村西路段,因躲避公路上類似磚石物體時,撞到公路南側的樹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冀F×××××號小型轎車損壞。曲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此事故作出曲公交證字(2014)第11019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發(fā)后,石某某產生施救費1200元。
石某某對上述事實提交了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施救費發(fā)票。對此,保險公司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雙方對事實、訴訟請求爭議部分
爭議1:冀F×××××號轎車的車損:石某某主張83413元,提交河北恒裕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一份。該報告書系石某某向一審法院申請,經一審法院委托雙方共同商定的鑒定機構作出。保險公司對此不認可,認為金額過高,但無據(jù)反駁;
爭議2:評估費:石某某主張2500元,提交了正式發(fā)票一張。保險公司稱不屬于保險責任;
石某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其全部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發(fā)時,石某某對其所有的事故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此次事故造成石某某的冀F×××××號的車損、評估費、施救費共計87113元,本次事故為單方事故,李永剛應承擔全部責任,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币虼?,保險公司應對石某某的上述損失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石某某保險金8711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25元,原告石某某負擔33元,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992元。”
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上訴人應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進行賠付。涉案車輛的損失有河北恒裕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予以證實,上訴人雖對公估報告不認可,但未提供有效證據(jù)推翻該鑒定結論,且在舉證期限內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二審提出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上訴人稱車輛損失與事實不符并要求重新鑒定的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關于訴訟費的問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之處。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78元,由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白 月 代理審判員 李舒淼 代理審判員 翟樂光
書記員:佟鐵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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