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
邢臺三翰商貿有限公司
孟健(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
杜鵬志(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
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
趙軍立
原告:石某某。
被告:邢臺三翰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泉西大街241號(天頤廣場四樓)。
法定代表人:趙軍立,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孟健、杜鵬志,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內丘縣工業(yè)園區(qū)(北園)。
法定代表人:趙軍方,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孟健、杜鵬志,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軍立。
委托代理人:孟健、杜鵬志,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石某某訴被告邢臺三翰商貿有限公司、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趙立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后,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其住所地在內丘縣工業(yè)園區(qū)(北園),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無權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內丘縣人民法院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趙軍立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qū)內,但被告邢臺三翰商貿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轄區(qū)內,故原告可以選擇本院管轄,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查,本院認為,本案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趙軍立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qū)內,但被告邢臺三翰商貿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轄區(qū)內,故原告可以選擇本院管轄,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第三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河北三翰化工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審判長:崔龍強
書記員: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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