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高華勇。
委托代理人郝琨,北京首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華勇因與周軍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新民立字第11號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上訴人與周軍之間存在糾紛,上訴人高華勇受脅迫,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出具了“賠償協(xié)議”,上訴人的起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第二項之規(guī)定,請求撤銷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新民立字第11號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并裁定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經(jīng)審查,上訴人在原審法院起訴稱,上訴人高華勇是合道融通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在公司運營期間與周軍商定成立兩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全部證照、印章由周軍控制,上訴人未參與經(jīng)營管理。后周軍以新成立的公司未與上訴人控制的公司開展業(yè)務為由,要求上訴人賠償,并于2014年12月4日采取控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脅迫上訴人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自2015年4月,周軍以電話、短信、派人跟蹤等方式脅迫上訴人“還款”,上訴人多次報警,迫于無奈將款打入周軍賬戶?,F(xiàn)起訴要求確認2014年12月4日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無效,退還支付的70萬元。并提交了《補償協(xié)議》、報警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據(jù)支持其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上訴人高華勇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其在原審的起訴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其所訴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亦是人是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所訴被起訴人周軍住所地在原審人民法院轄區(qū),故上訴人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以上訴人高華勇與周軍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民法調(diào)整的范圍為由,裁定對本案不予受理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新民立字第11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曹文英
審判員 王洛
代理審判員 馮志國
書記員: 劉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