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某某
張某
王某某
王聰穎
冀某
祁某某
何某
王某
張某某
王某
賈某某
賈某某
徐某某
劉某
徐某某
信博某
張某
張某
李某
劉某某
韓某
趙某某
孟某某
劉某某
鮑某
劉某
張某
陳某某
董某某
高某
郭某靜
曹進海
祖某某等31人分別訴被告國網(wǎng)河北淶水縣供電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
國網(wǎng)河北淶水縣供電公司
劉榮貴
原告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王聰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信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保定市
原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原告郭某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住淶水縣
委托代理人:曹進海,河北平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國網(wǎng)河北淶水縣供電公司
住所地:淶水縣
法定代表人:張宏春,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榮貴,河北凱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祖某某等31人分別訴被告國網(wǎng)河北淶水縣供電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4)淶民初字第684號至(2014)淶民初字第714號,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本院決定合并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該案原告雖曾向淶水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淶水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且原告向淶水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申請書中所列被申請人確為“淶水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其與被告國網(wǎng)河北淶水縣供電公司屬不同主體,故視為原告與本案被告國網(wǎng)河北淶水縣供電公司就勞動合同糾紛并未曾履行過仲裁前置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jīng)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敝?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祖某某等31人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該案原告雖曾向淶水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淶水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且原告向淶水縣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申請書中所列被申請人確為“淶水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其與被告國網(wǎng)河北淶水縣供電公司屬不同主體,故視為原告與本案被告國網(wǎng)河北淶水縣供電公司就勞動合同糾紛并未曾履行過仲裁前置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jīng)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 ?:“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fā)現(xiàn)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祖某某等31人的起訴。
審判長:張建軍
審判員:張會敏
審判員:李玲燕
書記員:劉海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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