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代理人陶然,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戴某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原告祝某某與被告蔡某某、戴某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秀瑛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程術(shù)杰、人民陪審員黃麗娟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某某、戴某伢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救晕吹酵?。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蔡某某、戴某伢于2007年2月2日登記結(jié)婚。2013年3月,蔡某某因資金周轉(zhuǎn)的需要,通過他人介紹,向原告祝某某借款100,000元,2013年3月24日,蔡某某向祝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祝某某現(xiàn)金¥100000.00元,幣壹拾萬元整(利息2分),借款人蔡某某,年底付清,2013年3月24日?!币蚪杩钇谙迣脻M后,原告祝某某多次催要上述借款未果,2015年12月,祝某某起訴來院,提出前述訴求。
以上事實,有原告祝某某的身份證、被告蔡某某、戴某伢的戶籍證明、被告蔡某某出具的借條、兩被告的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祝某某與被告蔡某某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借款到期后,蔡某某未及時償還借款本息,顯屬蔡某某的過錯,蔡某某應承擔依約歸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蔡某某向祝某某借款時,蔡某某與被告戴某伢系夫妻關(guān)系,蔡某某、戴某伢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本案中的借款系蔡某某的個人債務,亦未舉證證實本案款項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蔡某某向祝某某所借款項,應視為蔡某某、戴某伢的夫妻共同債務,由蔡某某、戴某伢共同負責償還。故對祝某某要求蔡某某、戴某伢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祝某某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因雙方已約定借期內(nèi)利息2分,依據(jù)本地的交易習慣及銀行貸款利率等因素,該2%應視為月利率,該利率標準未超過年利率24%,故祝某某請求蔡某某、戴某伢按照月利率2%支付借期內(nèi)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祝某某主張借款人蔡某某、戴某伢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的利率(月利率2%)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某某、戴某伢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故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蔡某某、戴某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祝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3年3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700元,合計3,000元,由被告蔡某某、戴某伢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受理費2,300元,匯款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程秀瑛 審 判 員 程術(shù)杰 人民陪審員 黃麗娟
書記員:朱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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