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陶雨生(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
劉紅梅(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
欒城縣天陽超市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市金井鎮(zhèn)南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劉紅梅,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欒城縣天陽超市,住所地河北省欒城縣新開南街。
法定代表人郭雪平。
上訴人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七匹狼實業(yè)股份公司)因與欒城縣天陽超市(以下簡稱天陽超市)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石民五初字第002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公司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到庭參加訴訟,天陽超市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一審法院判決賠償2000元是否妥當?shù)膯栴},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供天陽超市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及因?qū)Ψ角謾嘟o自己造成損失的任何證據(jù),也未能提供相應的公證票據(jù),而且當庭主張放棄公證費,只主張5000元的律師代理費。根據(jù)案件的基本情況及上訴人一審時起訴的賠償數(shù)額看,上訴人主張5000元的律師代理費明顯偏高,本院不予支持。鑒于以上情況,一審法院根據(jù)天陽超市的經(jīng)營規(guī)模及銷售場所判決賠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2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七匹狼實業(yè)股份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一審法院判決賠償2000元是否妥當?shù)膯栴},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供天陽超市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及因?qū)Ψ角謾嘟o自己造成損失的任何證據(jù),也未能提供相應的公證票據(jù),而且當庭主張放棄公證費,只主張5000元的律師代理費。根據(jù)案件的基本情況及上訴人一審時起訴的賠償數(shù)額看,上訴人主張5000元的律師代理費明顯偏高,本院不予支持。鑒于以上情況,一審法院根據(jù)天陽超市的經(jīng)營規(guī)模及銷售場所判決賠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2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七匹狼實業(yè)股份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曉梅
審判員:宋菁
審判員:張巖
書記員:祁立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