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
李坤霞(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
劉大洋
種某某
田某某
王靜娟
種璐洋
種昭陽
吳玉坤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縣國防路7號。
代表人王濤。
委托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大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種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靜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種璐洋。
法定代理人王靜娟(種璐洋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種昭陽。
法定代理人王靜娟(種昭陽之母)。
五
被上訴人的
委托代理人吳玉坤。
上訴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公司)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縣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坤霞、劉大洋,被上訴人種昭陽、種璐洋、王靜娟、田某某、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玉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3年9月29日,種松杰(死者)向馬濤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書,借款合同編號為:TXFM0004。2013年9月29日,種松杰(死者)向人壽公司投保一份小額貸款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30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29日24時止。保單號為000049530687189。2013年11月16日,種松杰因交通事故發(fā)生意外死亡。借款人發(fā)生人身意外后,受害人所投保的意外險的賠償金用來償還借款。種某某等原告向人壽公司提出保險理賠申請,人壽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拒絕賠償。無奈,種松杰(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只好將借款100000元全部歸還,后將人壽公司訴至該院。
本院認為,種某某等五被上訴人作為種松杰的法定繼承人是保險合同的第二受益人。五被上訴人在清償種松杰所欠借款后作為第二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人壽公司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免責條款因此不產生效力。人壽公司依據免責條款主張免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種某某等五被上訴人作為種松杰的法定繼承人是保險合同的第二受益人。五被上訴人在清償種松杰所欠借款后作為第二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人壽公司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免責條款因此不產生效力。人壽公司依據免責條款主張免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8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縣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房勤
審判員:王寶智
審判員:李曉東
書記員: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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