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魏李翔,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峰,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興福,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漢族,住址江蘇省靖江市。
被告:徐習萍,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址江蘇省靖江市。
被告: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
法定代表人:高興福。
被告:周永習,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住址江蘇省靖江市。
原告科譽高瞻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譽高瞻)與被告高興福、徐習萍、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華盛)、周永習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科譽高瞻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興福、徐習萍、江蘇華盛、周永習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科譽高瞻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高興福向原告支付租金165,015.42元;2.判令被告高興福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第8期至第11期逾期違約金為2,096.58元;以第12期至第17期未付租金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從每期各自到期日計付至判決生效之日,暫計至2018年5月30日為6,321.84元;以第18期至第24期未付租金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一自起訴之日計付至判決書生效之日);3.判令被告高興福向原告支付律師費代理費8,000元;4.判令被告高興福向原告支付拖車費等費用10,000元;5.被告徐習萍、周永習在被告高興福應承擔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確認解放牌車輛(車輛識別號為:LFWSRXRJ9GIF35648)為原告所有;7.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協(xié)助原告辦理前述車輛的所有權變更登記;8.本案訴訟費用(含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公告費、委托查檔費等)由各被告負擔。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訴請5、6,并以保證金28,890元沖抵租金和調低違約金利率為由變更訴請,變更后的訴請為:1.判令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向原告支付租金136,125.42元;2.判令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第8期至第11期逾期違約金為1,433.45元;以第12期至第19期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每期各自到期日計付至判決生效之日,暫計至2018年8月5日為7,193.58元;以第20期至第24期未付租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自應訴之日計付至判決書生效之日);3.判令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向原告支付律師費代理費8,000元;4.判令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向原告支付拖車費等費用10,000元;5.被告徐習萍、周永習在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應承擔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本案訴訟費用(含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1,500元、公告費、委托查檔費1,500元等)由各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同被告高興福(實際車輛所有權人)、被告江蘇華盛(車輛所有權登記人)簽訂《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合同》,以解放牌車輛(車輛識別號為:LFWSRXRJ9GIF35648)為買賣標的物以及租賃物開展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業(yè)務。租賃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共24個月,每期租金13,644元。原告已按照《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了相關義務。為擔保《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務,原告與被告徐習萍、江蘇華盛、周永習分別簽訂了《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函》,形成連帶保證擔保關系?,F被告高興福不再支付第12期及其之后的相關租金,被告徐習萍、江蘇華盛、周永習也未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為防止原告損失擴大,原告委托第三方將前述解放牌汽車暫扣至第三方自由倉庫,原告為此支付拖車運輸費用。原告認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支付租金、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用、運輸、租賃車輛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有權要求被告徐習萍、周永習承擔保證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高興福、徐習萍、江蘇華盛、周永習均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鑒于四被告未到庭,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另查明,1.2016年,出租方科譽高瞻(甲方)與承租方江蘇華盛、共同承租方高興福(乙方)共同簽訂了編號為QTLT-HSWL-1609SL01(TZ)的《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合同》,約定乙方自到期應付之日未支付本合同及其附表、附件項下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甲方有權主張本合同及附表、附件項下乙方之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它付款義務立即到期并應立即支付;每延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就應付未付款項交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因乙方違約致使甲方采取的任何行為所產生之費用應由乙方承擔,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取回、存儲、運輸、維修和出售租賃車輛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稅收。
2.截至2018年8月4日,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尚欠到期及未到期租金為136,125.42元,因未付租金所產生的違約金,按年利率24%計算為8,627.03元。
3.2018年6月20日,原告與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協(xié)議》,約定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委托,指定經辦律師,就原告科譽高瞻與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徐習萍、周永習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擔任原告的代理人,服務階段包括一審、二審與強制執(zhí)行。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律師費為8,000元。2018年7月3日,原告通過網上銀行向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支付8,000元。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向原告開具了律師費發(fā)票。
4.2018年3月30日,原告(甲方)與連云港雨軒企業(y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簽訂了《委托回收車輛服務協(xié)議》,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回收租賃車輛(車牌號:蘇MBXXXX;車架號:LFWSRXRJ9G1F35648),乙方根據甲方指示,將收回租賃車輛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按照車輛收回臺數支付費用,每臺10,000元。2018年5月22日,原告向連云港雨軒企業(y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
5.原告(甲方)與浙江泰豪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了《委托查檔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委托乙方調查高興福、徐習萍、周永習的敞口信息,費用為1,500元。2018年7月12日,原告向浙江泰豪律師事務所支付了3,5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江蘇華盛、高興福之間簽訂的《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合同》,及為保障債物的履行,被告徐習萍、江蘇華盛、周永習出具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函》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依據《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合同》的約定,在承租方自到期應付之日未支付本合同及其附表、附件項下的任何一期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的,出租方有權主張本合同及附表、附件項下承租方之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其他付款無疑立即到期并應立即支付。被告江蘇華盛和高興福未按約支付租金,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要求被告江蘇華盛和高興福支付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的租金,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該權利應始于被告江蘇華盛和高興福收到通知之時。本案訴狀送達被告之時可視為催收通知到達之日,原告可以該日為基準選擇行使權利之日?,F原告以訴狀送達承租方后的2018年8月5日作為行使權利之始,可予準許。
原告因被告的違約行為,要求支付違約金,并在起訴過程中,將違約金的約定日利率千分之一調整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予以準許,但考慮到該違約金的計算基數可能因被告的還款行為而減少,故本院將違約金的計算基數以剩余未付租金來表示。另由于加速到期日為第20期租金支付日,此日前的違約金數額已確定,此日后的違約金基數和利率不變,故不用再以期數為基準分別計算,可按所欠總租金計算,本院予以調整。
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因承租方違約致使出租方采取的任何行為所產生之費用由承租方承擔,該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用、取回、存儲、運輸、維修和出售租賃車輛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稅款,現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引起訴訟,其應當賠償原告為追討此債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損失,原告因取回租賃物所支付的拖車費損失,以及因訴訟而支付的調查費,以上費用符合相應的收費標準,本院予以確認。另原告主張的保全擔保費,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沒有詳細約定,且該費用屬于原告為擔保保全申請的正確性而支付的保證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徐習萍、周永習作為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上述欠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徐習萍、周永習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追償。
綜上所述,原告作為債權人經催款無果,要求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違約金和償付律師費、拖車費等損失,并要求被告徐習萍、周永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原告科譽高瞻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租金共計136,125.42元;
二、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科譽高瞻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暫算至2018年8月4日止的違約金8,627.03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未付租金為計算基數,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計算);
三、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科譽高瞻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律師費損失8,000元;
四、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科譽高瞻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取回租賃物損失10,000元;
五、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科譽高瞻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委托查檔費損失1,500元
六、被告徐習萍、周永習對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徐習萍、周永習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已承擔的保證范圍內向被告高興福、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58.6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2,079.34元,財產保全費1,484.67元,共計3,564.01元,由被告高興福、徐習萍、江蘇華盛物流有限公司、周永習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李??軼
書記員: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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