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東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煥,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原告秦東平與被告涂某某、秦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東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涂某某、秦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東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涂某某、秦某某連帶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17日,被告涂某某因承接建筑工程缺少資金,向原告秦東平借款50000元,約定月利率3%,同年12月30日前還款。被告涂某某就此出具了借條一張,并由被告秦某某簽字擔保。期滿后,經多次催收未果,故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7日,因承接建筑工程缺乏資金,被告涂某某向原告秦東平借款50000元,約定月利率3%,同年12月30日前還款,被告秦某某為該借款提供擔保。還款期滿后,二被告均未履行各自義務。
本院認為,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有被告涂某某出具的借條證實,足以認定,故被告涂某某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雙方約定月利率3%超出該項規(guī)定,本案借款利息只能按年利率24%計付。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惫时桓媲啬衬硲獙Ρ景附杩畋鞠⒊袚B帶清償責任。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涂某某償還原告秦東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秦某某對上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涂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105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傳喜
書記員:劉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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