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雞澤縣。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雞澤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從越,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住址:雞澤縣九鼎西路76號。
法定代表人李收方,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斌,該公司員工。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董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某某、被告董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從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代理人侯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二次手術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10000元;2、被告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4日11時10分許,董某某駕駛冀D×××××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雞澤城富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雞大街十字交叉口路口處時,與沿金雞大街由北向南行駛王偉超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該車載秦某某、秦某某、王雨晨、王偉偉)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某及王寧和秦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15日雞澤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雞公交認字(2015)第056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偉超負事故次要責任,乘坐人秦某某、王寧、王偉偉、王雨晨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秦某某住院治療,并留下殘疾的后遺癥,秦某某保留鑒定后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為維護秦某某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望依法支持秦某某的訴訟請求。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秦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秦某某的原告身份;
2、門診收費票據兩張;
3、雞澤縣醫(y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
4、雞澤縣醫(yī)院出入院記錄一份;
5、雞澤縣醫(yī)院日費用清單一份,證據2至證據5證明原告住院治療花費情況。
6、劉敬國出具的收據一份,證明秦某某修復三個上牙費用2600元。
董某某辯稱,秦某某屬于人身傷害,應當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規(guī)定對本案不具有溯及力。秦某某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秦某某訴訟請求中合法合理部分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為支持其主張,董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董某某身份證和駕駛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董某某的身份及具有駕駛資格。
2、行車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車輛經過合法審驗。
3、保險單復印件一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情況。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辯稱,在核對秦某某證據真實有效后,同意賠償秦某某合理合法損失,鑒定費和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對其主張,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證據。
根據原、被告陳述及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依法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2015年2月4日11時10分許,董某某駕駛冀D×××××號輕型普通貨車沿雞澤城富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金雞大街十字交叉口路口處時,與沿金雞大街由北向南行駛王偉超駕駛的冀D×××××號小型轎車(該車載秦某某、王寧、王雨晨、王偉偉)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某及王寧和秦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15日雞澤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雞公交認字(2015)第056號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董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偉超負事故次要責任,乘坐人秦某某、王寧、王偉偉、王雨晨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秦某某住院治療經診斷為:1、頭面部外傷,伴多顆上牙齒缺失,2、右手及右下肢外傷。住院治療。2015年2月4日當天,秦某某在雞澤縣醫(yī)院進行檢查。該事故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交強險保險單號為:PDZAxxxx,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20日到2015年2月20日,賠償責任限額共計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該交通事故發(fā)生于2015年2月4日,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年1月8日秦某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1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中有關賠償項目的計算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上年度有關統(tǒng)計數據,原告秦某某的各項損失計算如下:
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收費單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并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為537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秦某某住院1天,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共計50元。
營養(yǎng)費,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酌情認定為30元。
誤工費根據誤工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誤工期限確定。秦某某住院1天,其誤工費為21987元/365天×1天=60.24元。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費用為21987元/365天×1天=60.24元。
綜上秦某某各項損失共計737.48元
以上案件事實亦由本案的庭審筆錄佐證。
本院認為,秦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理應得到賠償,雞澤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雞公交認字(2015)第0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險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責任劃分承擔責任。本案的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本案中秦某某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誤工費、護理費共計120.48元,與秦某某一起受傷的另一原告王寧在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誤工費、護理費共計3373.34元,未超出保險條款約定的最高傷殘賠償限額,故保險公司應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秦某某120.48元。秦某某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醫(yī)療費5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營養(yǎng)費30元共計617元,另一原告王寧花費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6505.31元,未超過保險條款約定的最高賠償限額,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秦某某617元,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秦某某737.48元。
對于秦某某要求二次手術費、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其未實際發(fā)生二次手術費,未構成傷殘,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對于秦某某提交的修復三個上牙費用2600元的收據,因被告對此有異議,且該證據為非正規(guī)發(fā)票,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對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主張秦某某的主張超過兩年的訴訟失效,因該次交通事故董某某的起訴一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雙方一直對賠償進行商議,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對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主張不承擔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因不履行法定義務而引起訴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秦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共計737.48元;
二、駁回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澤支公司負擔10元,由秦某某負擔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建勛
書記員: 李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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