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郭利華、柳占良,湖北龍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宜昌市伍家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俊,宜昌市夷陵區(qū)龍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王某宇、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向麗麗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楊界平、人民陪審員李先伸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利華、柳占良、被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宇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某某訴稱,我經(jīng)彭某某介紹認識王某宇。2014年5月27日,二被告共同向我借款50萬元,并分別出具了借條,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年利率為36%。之后,王某宇僅支付借款利息9萬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償還借款本金,經(jīng)我多次催要未果。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50萬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4年11月3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暫計算23個月,為23萬元)。
被告王某宇未提出答辯。
被告彭某某辯稱,我雖出具了借條,但原告未將借款出借給我,我與原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告實際將借款50萬元借給了王某宇,應由王某宇承擔還款義務。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王某宇因需資金周轉,經(jīng)彭某某介紹認識原告秦某某,遂向秦某某借款500000元,雙方約定月息三分。當日,秦某某通過轉賬方式向王某宇提供借款270000元,在朋友陳秀菊、劉劼處籌借230000元現(xiàn)金出借給王某宇。王某宇向秦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秦某某現(xiàn)金伍拾玖萬元整,小寫¥590000元正。借期6個月,從2014.5.28日到2014.11.30日前一次性還清”。因秦某某不熟識王某宇,彭某某于當日向秦某某出具一份與王某宇所寫內容相同的借條,在借款人處簽名捺印,并將王某宇出具的借條收回。此后,王某宇償還了借款利息9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jīng)秦某某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償還借款本金。原告秦某某遂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王某宇借條復印件、彭某某借條原件、轉賬憑證、證人證言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款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宇向原告秦某某借款500000元并約定了利息,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雙方達成借款協(xié)議后,秦某某以轉賬、現(xiàn)金方式向王某宇提供了借款500000元,則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借款本金認定為500000元。被告王某宇在借條中載明借到秦某某現(xiàn)金590000元,可以推定雙方約定的月利率為3%。債務應當清償。借款到期后,王某宇僅支付6個月利息,則原告秦某某要求王某宇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請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彭某某出具借條的性質,其辯稱未獲得借款,與秦某某之間借貸關系不生效。本院認為,彭某某基于與王某宇、秦某某二人的特殊關系,在秦某某與王某宇之間借款生效的情形下,主動出具與王某宇書寫內容相同的借條,其行為構成債務加入,被告彭某某負有共同還款義務。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王某宇、彭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償還原告秦某某借款人民幣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11月30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50元,由被告王某宇、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向麗麗
審判員 楊界平
人民陪審員 李先伸
書記員: 舒邦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