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盧龍縣。
委托代理人郝麗君,河北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盧龍縣。
委托代理人顧秀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盧龍縣。系被上訴人郝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魏慶國,河北沙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秦某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盧龍縣人民法院(2013)盧民初字第1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4月11日,郝某某找秦某為其倉庫打窗戶。2013年4月12日早晨7點多,秦某在郝某某家使用其自帶的電鋸時,右手四根手指被電鋸割傷。郝某某將秦某送到秦皇島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21天,已負擔秦某醫(yī)療費2200元、入院交通費100元。秦皇島市第二醫(yī)院診斷秦某右手電鋸傷,神經、血管、肌腱損傷,右手2、3、4、5指骨折,出院建議每周復查,骨折愈合后取內固定物約10000元。秦某主張雙方是按每天工資150元計算的雇傭關系,郝某某主張雙方是按費用300元計算的承攬關系,經村干部調解無效,秦某于2013年5月21日訴來法院要求郝某某賠償經濟損失40000元。2013年6月25日,秦某申請進行傷殘程度鑒定,2013年8月16日秦某向原審法院提交鑒定申請。2013年9月3日,秦皇島海港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參照職工工傷標準鑒定秦某右手食指、環(huán)指、小指的傷殘等級為柒級。秦某之妻郝秀英xxxx年xx月xx日出生,與秦某生育一子一女。2013年11月8日,秦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郝某某賠償經濟損失167552.06元,其中醫(yī)療費33609.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21天)、誤工費21450元(150元×143天)、護理費777元(37元×21天)、殘疾賠償金64648元(8081元×20年×40%)、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4304元(5364元×20年×40%÷3人)、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555元、檢查鑒定費1153.85元、二次手術費1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秦某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按照郝某某的要求提供勞務,工作過程不受郝某某管理、支配,郝某某接受秦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承攬合同關系,秦某在完成郝某某定制的勞務過程中,疏忽大意,未注意人身安全,因自己的過錯造成自身受到損害,郝某某對損害的發(fā)生并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秦某要求郝某某按照雇傭關系賠償經濟損失的理據不足,不予支持。證人郝某的錄音及證明材料內容不一致,且該證據不是事發(fā)現場原始證據,無法辨明事故真?zhèn)?,不予采信。遂判決:駁回原告秦某要求郝某某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的經濟損失167552.06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50元,減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秦某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秦某自帶電鋸,以自己的技術和勞力,按照郝某某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工作過程不受郝某某管理、支配,郝某某接受秦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承攬人在履行承攬合同過程中,因自身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害,應當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故原審判決并無不當。關于秦某打窗戶是按日開資還是八個窗戶打完共付300元的問題,秦某與郝某某各執(zhí)一詞,并互不認可對方的說辭,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郝某某按日還是一次性給付工錢,應由秦某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故秦某的該項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上訴人秦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子明 審 判 員 李德權 代審判員 鄒德林
書 記 員 孫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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