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雞西市雞冠區(qū)。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被告: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冉興亮,男,住所地密山市(密山市密山鎮(zhèn)新林村委會推薦)。
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趙某某、譚某某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100元/天)、誤工費1800元、護理費1200元(50元/天)、交通費500元、營養(yǎng)費480元(20元/天),共計6380元;2.訴訟費用由趙某某、譚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8日22時40分許,原告秦某某,朱某等4人乘坐趙某某駕駛的出租車,途中與王某的駕駛的轎車相撞。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秦某某被送至醫(yī)院救治。趙某某使用譚某某的出租車營運資格從事出租車營運活動,其與譚某某形成了掛靠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秦某某多次要求賠償未果,訴至法院。趙某某辯稱,對原告秦某某的合理損失同意賠償。住院伙食費同意賠償1天100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病例顯示其實際住院天數(shù)為1天,不是23天。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沒有證據(jù)予以證明,不同意賠償。原告起訴的案由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但其引用高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秦某某的請求不屬于機動車損害賠償案件,故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及道交解釋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秦某某有義務舉證證實其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損害及是否采取了防止損失擴大的相關措施。對于損失擴大的部分不承擔責任。譚某某的答辯意見與被告趙某某的答辯意見一致。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7年11月8日22時40分許,原告秦某某等4人乘坐被告趙某某駕駛的號牌為黑G×××××的出租車,途中與王某的駕駛的號牌為黑G×××××(真實號牌為黑A×××××)的轎車相撞。經(jīng)密山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秦某某等無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秦某某被送至密山市人民醫(yī)院救治。趙某某支付了秦某某住院期間的全部醫(yī)療費用。趙某某駕駛的車輛為其于2017年11月4日從被告譚某某處承包(夜班)。對于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秦某某提供了住院病歷證明其住院23天,趙某某、譚某某提出異議,認為秦某某實際住院1天,但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故可以確認秦某某住院治療23天的事實。秦某某要求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均未提交證據(jù)。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趙某某、譚某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某某、被告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被告譚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興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秦某某乘坐被告趙某某駕駛的出租車,雙方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保障乘客秦某某乘車安全是趙某某的合同義務。秦某某在乘車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趙某某應付賠償責任。趙某某駕駛的出租車雖承包自被告譚某某,但因本案系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秦某某無權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譚某某主張權利。秦某某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均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告秦某某要求被告趙某某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賠償原告秦某某伙食補助費2300元,于判決生效后付清;二、駁回原告秦某某要求被告譚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趙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守寶
書記員: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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