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崆檢刑訴〔2019〕148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漢族,生于1975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6227011975********,中共黨員,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平?jīng)鍪嗅轻紖^(qū),住本區(qū)**鎮(zhèn)**村**社**號,農(nóng)民。2019年1月3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謺嚎垴{駛證六個月并處罰款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忠婪ㄐ淌戮辛?,同?月22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彛?019年6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謧刹榻K結(jié),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2時25分許,被告人秦某某飲酒后駕駛甘L****9號小型汽車,沿本區(qū)甘溝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巨星梅苑”附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F(xiàn)場對秦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酒精含量已達醉酒標準,民警于當晚將其送至平?jīng)鍪械诙嗣襻t(yī)院抽取血樣。后經(jīng)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鑒定,秦某某的送檢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177.2mg/100ml,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查詢單、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甘肅明證司法物證鑒定所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人證言筆錄,被告人亦供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希森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浼抑校?/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共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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