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新樂市人,住。
委托代理人呂麗琴,河北金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樂市新興路。
法定代表人王占軍,經(jīng)理。
上訴人秦某某因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秦某某家位于新樂市新興路南側(cè)安居胡同由南向北數(shù)第五排西側(cè)第二家,秦某某家東側(cè)為李天振家(平房),余周圍均為居民住宅。2012年11月2日,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開始對安居胡同二期配氣工程予以施工。2012年11月30日竣工。2013年秋天,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在秦某某東鄰李天振家東墻外側(cè)架設有天燃氣管道及安裝了調(diào)壓箱。2015年8月5日5時39分,秦某某到新樂市公安局報案稱:其在位于新樂市新興路安居胡同82號的家中發(fā)生盜竊,被盜現(xiàn)金800元,手機兩部(一部為小米,價值2100元,另外一部為紅米,2014年4月8日購買,購買時價格為900元)。新樂市公安局分析作案過程:嫌疑人系夜間乘人熟睡之際,由東側(cè)天燃氣管道攀爬至李天振家房頂再攀爬至受害人二樓,由衛(wèi)生間窗戶翻至室內(nèi),對二樓客廳、臥室等地竊取財物?,F(xiàn)公安機關正在偵查過程中。審理中,秦某某陳述2015年9月3日修建了彩鋼瓦屋頂及加裝了塑鋼門窗,支付施工費16097.4元,并提供了施工協(xié)議。以上事實由庭審筆錄、公安機關立案材料、施工協(xié)議、工程建設交工技術文件等在案為憑。
原審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在鋪設管道時,沒有違反具體的行業(y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范,因而鋪設管道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秦某某的損失客觀存在,但其財產(chǎn)損失顯然是因盜賊入室行竊所致,該損失后果與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鋪設管道的行為并無因果關系。故對于秦某某要求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對天燃氣管道加裝防護設施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秦某某要求被告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對天燃氣管道加裝防護設施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有一、二審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jù)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秦某某的財產(chǎn)損失是因盜賊入室行竊所致,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實其損失后果與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鋪設管道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沒有證據(jù)證實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在鋪設管道時違反具體的行業(y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范,故對于秦某某要求新樂市中燃翔科燃氣有限公司加裝防護設施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0元,由上訴人秦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靳建軍 代理審判員 李 祥 代理審判員 盧 亮
書記員:許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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