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綏棱縣。
上訴人(一審被告):哈某某綏棱二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綏棱縣立新街三委繁盛大街120號。
法定代表人:孫景雙,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晶,黑龍江洪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秦某某因與上訴人哈某某綏棱二塑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棱縣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14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楊曉涵
審判員 趙明
審判員 葛久華
書記員: 康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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