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歸縣金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李海峰(湖北峰巒律師事務所)
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
文某某
李某某
原告秭歸縣金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秭歸縣茅坪鎮(zhèn)平湖大道22號,組織機構(gòu)代碼74460676-9。
法定代表人崔曉紅,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秭歸縣茅坪鎮(zhèn)九里工業(yè)園區(qū),組織機構(gòu)代碼57152007-7。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文某某。
被告李某某(系文某某之妻)。
原告秭歸縣金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某擔保公司”)與被告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深隆公司”)、文某某、李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魯華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峰、被告深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被告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金某擔保公司為深隆公司向湖北秭歸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深隆公司借款逾期后未能償還全部借款,金某擔保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代深隆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后,有權向深隆公司追償。金某擔保公司于2013年12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深隆公司償還其代償?shù)慕杩畋鞠?,訴訟中,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金某擔保公司、深隆公司、文某某、李某某達成協(xié)議并簽訂了協(xié)議書,雙方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義務。深隆公司在金某擔保公司撤回起訴后,未按協(xié)議約定償還欠款,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償還欠款的義務;文某某、李某某應按協(xié)議約定對上述欠款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金某擔保公司請求判令深隆公司償還欠款1301752.77元,雖然部分欠款尚未到協(xié)議約定的償還期限,但深隆公司、文某某、李某某在金某擔保公司第一次起訴后雙方達成還款協(xié)議,金某擔保公司撤回起訴后,未按協(xié)議約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及2015年12月30日前各償還欠款350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 ?“在當前情勢下,為敦促誠信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及時保全證據(jù)、有效保護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對于一方當事人已經(jīng)履行全部交付義務,雖然約定的價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訴請付款方支付未到期價款的,如果有確切證據(jù)證明付款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或者付款方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注銷、被有關部門撤銷、處于歇業(yè)狀態(tài),或者付款方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付款方喪失商業(yè)信譽,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經(jīng)提供適當?shù)膿?,人民法院可以根?jù)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第一款 ?、第六十九條 ?、第九十四條 ?第(二)項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等規(guī)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钡木?,本院可以支持。金某擔保公司請求判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因雙方在協(xié)議中對支付利息的起始時間及利率未明確約定,本院不能全部支持,但深隆公司逾期未償還欠款,應自逾期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深隆公司、文某某要求不再計算利息的請求本院亦不予全部支持。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本院根據(jù)金某擔保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及深隆公司、文某某的當庭陳述認定本案事實;本案基本事實已經(jīng)查清,依法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欠秭歸縣金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1301752.77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其中350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償還之日止的利息、350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償還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
二、文某某、李某某對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秭歸縣金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6516元,減半收取8258元,由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文某某、李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金某擔保公司為深隆公司向湖北秭歸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深隆公司借款逾期后未能償還全部借款,金某擔保公司履行擔保責任,代深隆公司償還借款本息后,有權向深隆公司追償。金某擔保公司于2013年12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深隆公司償還其代償?shù)慕杩畋鞠?,訴訟中,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金某擔保公司、深隆公司、文某某、李某某達成協(xié)議并簽訂了協(xié)議書,雙方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義務。深隆公司在金某擔保公司撤回起訴后,未按協(xié)議約定償還欠款,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償還欠款的義務;文某某、李某某應按協(xié)議約定對上述欠款及相應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金某擔保公司請求判令深隆公司償還欠款1301752.77元,雖然部分欠款尚未到協(xié)議約定的償還期限,但深隆公司、文某某、李某某在金某擔保公司第一次起訴后雙方達成還款協(xié)議,金某擔保公司撤回起訴后,未按協(xié)議約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及2015年12月30日前各償還欠款350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 ?“在當前情勢下,為敦促誠信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及時保全證據(jù)、有效保護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對于一方當事人已經(jīng)履行全部交付義務,雖然約定的價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訴請付款方支付未到期價款的,如果有確切證據(jù)證明付款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或者付款方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注銷、被有關部門撤銷、處于歇業(yè)狀態(tài),或者付款方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付款方喪失商業(yè)信譽,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經(jīng)提供適當?shù)膿#嗣穹ㄔ嚎梢愿鶕?jù)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第一款 ?、第六十九條 ?、第九十四條 ?第(二)項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等規(guī)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钡木瘢驹嚎梢灾С?。金某擔保公司請求判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因雙方在協(xié)議中對支付利息的起始時間及利率未明確約定,本院不能全部支持,但深隆公司逾期未償還欠款,應自逾期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深隆公司、文某某要求不再計算利息的請求本院亦不予全部支持。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本院根據(jù)金某擔保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及深隆公司、文某某的當庭陳述認定本案事實;本案基本事實已經(jīng)查清,依法可以缺席判決。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四十四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欠秭歸縣金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1301752.77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其中350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償還之日止的利息、350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償還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
二、文某某、李某某對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秭歸縣金某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6516元,減半收取8258元,由湖北深隆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文某某、李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魯華強
書記員: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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