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王彥(河北滄州冀東法律事務所)
劉某某
劉鵬(北京慈惠律師事務所)
張永利
原告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河北滄州冀東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北京慈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永利,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張永利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被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永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某訴稱,2014年8月5日被告張永利與劉某某到原告處,以被告劉某某承包的工程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張永利自愿擔保,雙方于2014年8月5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借期自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月息3%,被告張永利自愿承擔不可撤銷連帶還款保證責任。
合同簽訂后,原告將500萬元借給被告劉某某,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某卻未償還本息,三方于2015年2月4日重新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約定被告劉某某承諾對借款本息600萬元保證于2015年2月9日還款300萬元,被告張永利承諾于2015年2月9日還款200萬元,余款100萬元被告劉某某保證于2015年12月31日全部還清,二被告如果違約,則本金按600萬元計算,從2015年2月5日開始計算利息,利率按原合同執(zhí)行。
但截止2016年2月4日,二被告僅還款245萬元,本金余款4960208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4960208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用5300元。
原告程某某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借條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的借款關系。
2、2015年3月4日雙方簽署的協議一份,證明二被告認可本金為600萬元以及違約金計算方法的事實。
3、擔保費票據一份,證明原告辦理訴訟保全擔保保險的費用。
被告劉某某辯稱,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500萬元是事實,但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高于24%,該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將借款本金與利息一并算作新的本金的做法,也是違法行為,被告已經償還了245萬元,原告不應要求被告繼續(xù)承擔4960208元;對于原告的訴訟保全保險費用,因為受益人為原告,所以被告無義務承擔。
被告張永利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
二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2014年8月5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系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已經依約履行了打款義務,被告劉某某應當承擔欠款償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被告劉某某至2015年2月4日應償還原告本金500萬元,利息90萬,因2015年2月4日,二被告償還利息18萬元,故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萬元,利息72萬。
原告與二被告于2015年2月4日簽訂了新的借款協議,將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于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前期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為年利率36%,已超過年利率24%,故新的借款協議本金不應超過560萬元,剩余12萬元利息,不能計入新的借款本金。
由于二被告并未按照三方簽訂的新的借款協議履行還款義務,故二被告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新的協議中約定:“如乙方、丙方2015年2月9日不能按期還款,其違約責任按原借款合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借款金額按陸佰萬人民幣從2015年2月5號按原合同約定條款計息執(zhí)行。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變更逾期利息計算方法,要求按照年利率24%計算,是原告對其實體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確認。
故自2015年2月5日起,被告劉某某應以560萬元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至2015年11月3日,被告劉某某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共計1001568元,二被告還款52萬元后,尚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481568元。
至2015年11月13日,被告劉某某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共計518390元,二被告還款15萬元后,尚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368390元。
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劉某某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共計681376元,二被告還款160萬元后,被告劉某某欠原告本金4681376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故對于該4681376元欠款,被告劉某某應承擔償還本息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張永利在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的借款合同和后期協議中均承諾對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其應對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的4681376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因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如因甲方逾期還款而乙方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因此造成乙方支出的所有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全部由甲方承擔……”,被告張永利承諾:“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債務本金、利息,還包括全部違約責任。
”,原告用于財產保全擔保的保險費用,屬于因被告劉某某逾期還款而引發(fā)的訴訟所產生的法律費用,故二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承擔,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保全擔保費5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張永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程某某借款468137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2月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程某某支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險費5300元。
三、被告張永利對上述金錢給付內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6461.07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1461.07元,由被告劉某某、張永利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2014年8月5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系三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已經依約履行了打款義務,被告劉某某應當承擔欠款償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故被告劉某某至2015年2月4日應償還原告本金500萬元,利息90萬,因2015年2月4日,二被告償還利息18萬元,故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萬元,利息72萬。
原告與二被告于2015年2月4日簽訂了新的借款協議,將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于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前期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為年利率36%,已超過年利率24%,故新的借款協議本金不應超過560萬元,剩余12萬元利息,不能計入新的借款本金。
由于二被告并未按照三方簽訂的新的借款協議履行還款義務,故二被告應按照協議約定的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新的協議中約定:“如乙方、丙方2015年2月9日不能按期還款,其違約責任按原借款合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借款金額按陸佰萬人民幣從2015年2月5號按原合同約定條款計息執(zhí)行。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變更逾期利息計算方法,要求按照年利率24%計算,是原告對其實體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確認。
故自2015年2月5日起,被告劉某某應以560萬元為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至2015年11月3日,被告劉某某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共計1001568元,二被告還款52萬元后,尚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481568元。
至2015年11月13日,被告劉某某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共計518390元,二被告還款15萬元后,尚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368390元。
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劉某某欠原告本金560萬元,利息共計681376元,二被告還款160萬元后,被告劉某某欠原告本金4681376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故對于該4681376元欠款,被告劉某某應承擔償還本息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被告張永利在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的借款合同和后期協議中均承諾對欠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其應對被告劉某某尚欠原告的4681376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因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約定:“如因甲方逾期還款而乙方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因此造成乙方支出的所有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全部由甲方承擔……”,被告張永利承諾:“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債務本金、利息,還包括全部違約責任。
”,原告用于財產保全擔保的保險費用,屬于因被告劉某某逾期還款而引發(fā)的訴訟所產生的法律費用,故二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予以承擔,對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保全擔保費53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張永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程某某借款468137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2月6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程某某支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險費5300元。
三、被告張永利對上述金錢給付內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6461.07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1461.07元,由被告劉某某、張永利共同負擔。
審判長:李超
審判員:郝坤華
審判員:李婕
書記員:泊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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