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晉州市。
委托代理人:師小偉,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住所地元某縣昌盛街錦繡乾城小區(qū)臨街底商3幢5號。
委托代理人:張江浩,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胡肖立,公司員工。
程某某與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某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12月26日,原告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87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耿一賢
書記員: 齊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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