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懷來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雪嬌,河北范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懷來縣。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工,現住懷來縣。被告:閆志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住懷來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彥峰,河北三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閆志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懷來縣。被告:懷來縣桑園鎮(zhèn)辛窯村委會。住所:懷來縣桑園鎮(zhèn)辛窯村。法定代表人:閆永強,村主任。
原告程光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對原告房屋損害進行賠償。事實與理由:我的房屋下面有白薯窖,白薯窖是1954年建的,1958年就不用了,我的房子是1978年蓋得,1991年翻新的,我蓋房時知道下面是白薯窖,我認為沒事。2018年2月20日,我發(fā)現自家房屋出現裂紋,之后在2018年2月21日,發(fā)現房屋裂縫嚴重,23號發(fā)現房屋裂的厲害了,我找了村書記和村長看了,鄉(xiāng)政府、保險公司都去了,看過我家房屋塌陷情況后,打開墻西鄰居閆桂樣家房門,發(fā)現院子都是冰,水龍頭凍掉了還在流水。本案房屋所有人閆桂祥已經過世有十余年了,繼承人為其妻子董某某、兒子閆某某、女兒閆志偉。閆桂祥家房屋跑水后,被告閆某某回村看后什么也沒說就走了。被告一直未聯系原告,我的個人損失無法得到賠償。被告董某某辯稱,原告房屋受損是由于水龍頭跑水,引發(fā)白薯窖變形,導致房屋塌陷造成的。我已經將房屋租給閆志遠使用,水龍頭是由于閆志遠管理不當造成的。而在房屋建設過程中,作為白薯窖的所有權人辛窯村委會并未告知地下存在白薯窖。因此,我對于原告房屋受損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閆某某、閆志偉辯稱,原告房屋受損是由于水龍頭跑水,引發(fā)白薯窖變形,導致房屋塌陷造成的。我們不是原告受損房屋相鄰的西邊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實際使用人,對于水龍頭跑水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閆志遠辯稱,我是給董某某看門,我在房里住了三年,每年過年時給董某某買點東西并給500塊錢。因為我于2017年8月5日離婚,從2017年9月5日我就沒有住了,但是我沒有正式通知董某某。水管我們冬天都給包了兩次,水管下面沒有退水的,董某某也知道我不住了。被告辛窯村委會辯稱,經調查原告房子下面是紅星社建的白薯窖,是6個村子共同建造和使用的。董某某家跑水導致原告房屋受損,村委會不應承擔責任。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房子是1978年蓋得,1991年翻新的,原告蓋房時知道下面是白薯窖,白薯窖是紅星社1954年建的,1958年就不用了。閆桂祥與董某某原系夫妻關系,閆某某、閆志偉系二人的子女,閆桂祥于2007年去世,閆桂祥與董某某的房屋東鄰原告的房屋,被告閆志遠在董某某房屋居住使用至2018年2月底已經3年時間。2018年2月20日原告發(fā)現自家房屋出現裂縫,后找村干部及鄉(xiāng)政府、保險公司看了原告房屋塌陷情況,打開墻西鄰居董某某家門發(fā)現院子里都是冰,水龍頭凍掉了還在流水,董某某的房屋也受到嚴重損害。原、被告協商解決未果。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閆桂祥、董某某家給水管道受凍損壞跑水灌入地道導致地道塌陷是造成程光明房屋損害的直接原因。程光明的房屋資產重建費用為121400元。被告辛窯村委會墊付鑒定費8000元,程光明墊付鑒定費5000元。
原告程光明與被告董某某、閆志堯、閆志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要求追加閆志遠、懷來縣桑園鎮(zhèn)辛窯村委會(以下簡稱辛窯村委會)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程光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雪嬌、被告董某某、閆某某、閆志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彥峰、被告閆志遠、被告辛窯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閆永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認為被告閆志遠居住管理董某某的房屋三年之久,因其管理不當造成水管跑水流入原告房屋下面的白薯窖,導致原告的房屋受損,被告閆志遠有過錯,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被告董某某是房屋所有權人,對其房屋設施未盡到監(jiān)管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閆某某、閆志偉未繼承閆桂祥、董某某的房屋,不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辛窯村委會在村內白薯窖上面批給原告宅基地,并未對白薯窖進行有效處理,被告董某某的水管漏水流入白薯窖導致塌陷,是造成原告房屋受損的主要原因,所以被告辛窯村委會應承擔次要責任。被告閆志遠賠償(121400元+13000元)×50%=67200元,被告董某某賠償(121400元+13000元)×20%=26880元,被告辛窯村委會賠償(121400元+13000元)×30%=40320元。因村委會已墊付鑒定費8000元,其實際賠償32320元。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某、閆志遠、辛窯村委會賠償其房屋損失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閆志遠賠償原告程光明房屋損失67200元,被告董某某賠償26880元,被告辛窯村委會賠償3232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25元,被告閆志遠承擔12.5元,被告董某某承擔5元,被告辛窯村委會承擔7.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 霞
書記員:成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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