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冬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代理人:胡瑤,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011423098,代理權限為答辯、提出、承認、變更、撤回、放棄反訴,調查、參加開庭審理、陳述事實、質證、發(fā)表代理意見,接受和解、調解,代為領取訴訟文書。
被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原告程冬冬與被告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程冬冬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冬冬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胡海軍
書記員: :陳啟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