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上訴人(原審被告):伍國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上訴人(原審被告):曹天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上訴人(原審被告):江完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財政局,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新建路173號。法定代表人:陸海燕,系該局局長。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石市西塞山區(qū)經濟和信息化局,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飛云街8號。法定代表人:陳芳,系該局局長。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飛、嚴麗亞(實習),系湖北磁湖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湖北銳德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西塞山區(qū)工業(yè)園模具鋼產業(yè)園。法定代表人:胡軼俊,系公司董事長。原審被告:胡軼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上訴人程某某、胡某無、伍國富、曹天平、江完成、徐萍因與被上訴人黃石市西塞山區(qū)財政局、黃石市西塞山區(qū)經濟和信息化局、原審被告湖北銳德鋼制品有限公司、胡軼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黃石市西塞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4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程某某、胡某無、伍國富、曹天平、江完成、徐萍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交納上訴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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