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寶華,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韓雪蓮,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被告:袁某,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法定代理人:朱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系被告袁某母親。
被告:袁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被告:方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包俊波,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程寶華與被告朱某某、袁某、袁某某、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寶華委托代理人韓雪蓮、被告袁某法定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包俊波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程寶華、被告袁某、被告袁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朱某某系袁鐵軍妻子,被告袁某系袁鐵軍女兒,被告袁某某系袁鐵軍父親。袁鐵軍、方某某向原告程寶華借款150000.00元。2013年6月20日,袁鐵軍、方某某共同為原告程寶華出具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今借到程寶華現(xiàn)金壹拾伍萬元正¥150000.00元借款人:袁鐵軍方某某2013年6月20日”。2016年1月17日,袁鐵軍去世。
以上事實,有原告程寶華、被告朱某某、方某某的訴辯陳述、借條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袁鐵軍與被告方某某向原告程寶華共同借款人民幣150000.00元,并為原告程寶華出具借條一張,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方某某向法庭提交錄音用以證明自己沒有向原告借款,而是為袁鐵軍向程寶華的借款擔保,但因原告程寶華對錄音真實性不予認可,錄音無法證實是原告程寶華與被告方某某的談話內(nèi)容,被告方某某對其主張亦沒有提供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對被告方某某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本案借款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權利人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因袁鐵軍已去世,作為袁鐵軍繼承人的朱某某、袁某、袁某某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袁鐵軍的遺產(chǎn),故應以其繼承的財產(chǎn)對程寶華的借款負給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方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袁某、被告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程寶華借款人民幣150000.00元。被告朱某某、被告袁某、被告袁某某與被告方某某對上述借款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朱某某、被告袁某、被告袁某某以所繼承遺產(chǎn)為限負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300.00元,保全費1270.00元,由被告朱某某、被告袁某、被告袁某某、被告方某某負擔。被告朱某某、被告袁某、被告袁某某與被告方某某對案件受理費負連帶給付責任。被告朱某某、被告袁某、被告袁某某以繼承遺產(chǎn)為限對案件受理費負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范立會 人民陪審員 馬守海 人民陪審員 劉曉華
書記員:孫海兵 附頁: 1、判決主文引用的法律條款具體內(nèi)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上訴 如果不服這份判決,在收到這份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有權提起上訴。上訴需要按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份數(shù)書寫上訴狀并預交上訴費。上訴費系本院為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代收。 如果上訴,請?zhí)崆暗綖雌娇h虎什哈人民法庭領取交納上訴費通知書。 3、判決的生效和申請執(zhí)行 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的,本判決書將于上訴期屆滿的次日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裁定送達之次日將是法律文書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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