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現(xiàn)住貴州省貴安新區(qū)。委托代理人程道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廣水市。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委托代理人李清斌,廣平縣方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訴稱,被告趙某某與2016年7月向程某某借款93900元用于外匯投資,并承諾每月給原告利息800元,如果中途需要急用,隨時可以支付,還承諾如果投資虧損,自己把房子抵押變賣償還債務。從2016年07月份至2018年01月22日,被告趙某某先后累計還款人民幣30000.00元本金,期間原告程某某多次催要,被告趙某某在2017年02月份親自承諾從2017年08月份每月2500元,分期3年付清,截止2020年08月份。但是從2017年08月份被告趙某某并沒有履行自己的承諾,期間也找她的好朋友多次調解,但是她還是協(xié)調不成。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歸還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63900.00元人民幣和利息12000.00元人民幣;2.原告程某某往返被告住所追討借款的車費合計人民幣4100.00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趙某某承擔。被告辯稱,一、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二、原、被告系戀愛關系,雙方共同考察、共同投資。被告在2016年7月8日轉賬給原告43550元,于2016年7月14日轉賬36850元,二次轉賬80400元。三、被告提前告知原告合作期間不能撤資,違約承擔出資30%虧損。各自承擔30%風險,貸款利息各自承擔。四、原、被告合伙開始后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2016年8月原告要求撤資,根據(jù)約定,原告應當按93900元承擔風險責任。在原告的追討下,被告先后給付原告70056元,按照約定,本不用給付。五、原告所說每月利息583元,于法無據(jù),且原告貸款在投資之前,與本案無關。六、原、被告共投資192408.78元,虧損后剩余3519.87元。七、被告在銀行也有貸款未還,按照約定,應各自還貸。綜上,被告和原告不存在借貸關系,雖有經(jīng)濟往來也是合伙外匯投資,因為投資虧損嚴重,風險自擔,被告并不欠原告任何款項。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6年7月8日開始,原告程某某分三次給被告趙某某轉賬共計93900元。被告趙某某收到上述款項后用于外匯投資。此后,原、被告雙方之間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寶付賬、微信轉賬、現(xiàn)金交付等方式進行頻繁的經(jīng)濟往來,數(shù)額不等。被告投資期間,原告要求還款。經(jīng)核算查明,截止到本案庭審之日止,被告尚有48716元未償還。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道宏、被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斌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chǎn)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程某某轉賬給被告趙某某93900元后,雙方發(fā)生一系列經(jīng)濟往來,當庭核算后,尚有48716元未償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依法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趙某某應依法予以償還。原告訴請利息每月800元,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有約定利息的事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追討借款的車費4100元,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且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程某某48716元。二、駁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98元,減半收取計699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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