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剛,湖北盈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潔,湖北盈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
被告: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崇陽縣人,住崇陽縣,系被告丁某某之妻。
原告程志勇與被告丁某某、廖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程志勇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程志勇撤訴。
案件受理費1450元,減半收取計725元,由原告程志勇負擔。
審判員 余成鵬
書記員: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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