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新啓
侯國龍(河北至威律師事務所)
杜紅艷(河北至威律師事務所)
郭福全
原告穆新啓,農民。
委托代理人侯國龍,河北至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紅艷,河北至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福全,農民。
原告穆新啓訴被告郭福全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穆新啓及其委托代理人候國龍、杜紅艷,被告郭福全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穆新啓訴稱,原、被告均系河間市米各莊鎮(zhèn)張興屯村村民。
1993年原告與被告經過協(xié)商,將雙方承包的部分土地互換,因此原告取得了本村大斜字地塊2.1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并一直耕種該土地。
1999年村集體再次土地發(fā)包時,原告繼續(xù)承包訴爭土地,并和張興屯村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證書,河間市人民政府頒發(fā)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一步確認原告對訴爭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2013年被告找到原告要求換回土地,原告予以拒絕。
2014年春天原告在耕種訴爭土地時,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攔,致使原告無法耕種,該土地也閑置至今,錯過了種植季節(jié),為此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原告對訴爭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郭福全辯稱,1、原告主張的土地并不屬于原告,原告提交的土地證也是假的,因為登記的畝數(shù)和四至均不屬實。
2、被告與原告互換耕地屬實,但是被告曾找到原告的兒子要求換回土地,原告兒子也同意再耕種幾年后便將土地換回,所以請求判令將訴爭土地由被告繼續(xù)耕種。
3、原告將被告在訴爭土地上耕種的玉米苗毀壞,給被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被告也不同意原告耕種,不同意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原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戶名為穆新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土地承包合同各一份,證實原告在1999年3月10日取得了本村“大斜子”地塊2.1畝土地30年的承包經營權。
被告的質證意見:對二份證據的真實性均有異議,因為證據中標注的畝數(shù)和四至與事實不符,所以該證據是假的。
綜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書一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一份,系國家主管機關頒發(fā),真實有效,對證據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依法就雙方爭議的土地進行現(xiàn)場勘查,原、被告對本院制作的現(xiàn)場圖均無異議。
被告郭福全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原告于1999年3月10日與河間市米各莊鎮(zhèn)張興屯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原告穆新啓對“大斜子”地享有承包經營權,該地塊實際面積雖小于原告承包證書中的確權面積,但原、被告對爭議涉及的面積均無異議,故應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被告主張其對原告“大斜子”地塊中1.7畝承包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故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現(xiàn)被告未經原告許可自行耕種原告的承包地,侵害原告合法的承包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故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沒有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郭福全對原告穆新啓承包經營位于“大斜子”地塊中1.7畝承包地停止侵害。
2、駁回原告穆新啓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郭福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原告于1999年3月10日與河間市米各莊鎮(zhèn)張興屯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其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原告穆新啓對“大斜子”地享有承包經營權,該地塊實際面積雖小于原告承包證書中的確權面積,但原、被告對爭議涉及的面積均無異議,故應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
被告主張其對原告“大斜子”地塊中1.7畝承包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但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故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現(xiàn)被告未經原告許可自行耕種原告的承包地,侵害原告合法的承包經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故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沒有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郭福全對原告穆新啓承包經營位于“大斜子”地塊中1.7畝承包地停止侵害。
2、駁回原告穆新啓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郭福全負擔。
審判長:薛連海
書記員:唐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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