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某
朱某明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崔飛雪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孫建新(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
郝錦波(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
原告:竇某,農民。
原告:朱某明,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鎮(zhèn)海東街116號,組織機構代碼80516636-6。
代表人:高海深。
委托代理人:崔飛雪。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組織機構代碼93596058-4。
代表人:張建廣。
委托代理人:孫建新、郝錦波,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竇某、朱某明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追加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為本案被告,依法由審判員王鳳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竇某、朱某明、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飛雪及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建新、郝錦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竇某于2013年10月16日與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和機動車損失險、原告朱某明于2013年11月4日與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有效,雙方均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二原告對司機的醫(yī)療費提交了充足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對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未投保不計免賠,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主張免賠15%,二原告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對車損數額二原告提交了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出具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開支的公估費是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二被告抗辯主張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施救費向本院提交了施救費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但未區(qū)分牽引車、掛車施救費數額,本院按牽引車、掛車車損比例予以確定。
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主張原告發(fā)生的事故屬免責條款第七條第十一項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但其向本院提交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上“竇某”簽名字跡不是竇某本人所書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原告為鑒定筆跡支付的鑒定費2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主張事故車輛超載,不予賠償,但沒有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交警事故認定書亦無相關記載,被告的上述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應在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項下賠償二原告2611.2元﹛3072元*(1-15%)﹜;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二原告101828元﹛車損81465元、公估費4073元、施救費14290元(15500×81465÷(81465+6885))、鑒定費2000元﹜,合計104439.2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二原告車損6885元、公估費344元、施救費1210元(15500×6885÷(81465+6885)),合計8439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竇某、朱某明保險賠償金104439.2元。
二、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竇某、朱某明保險賠償金8439元。
三、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30元,減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65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竇某于2013年10月16日與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和機動車損失險、原告朱某明于2013年11月4日與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合同有效,雙方均應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二原告對司機的醫(yī)療費提交了充足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對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未投保不計免賠,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主張免賠15%,二原告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對車損數額二原告提交了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出具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開支的公估費是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二被告抗辯主張公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施救費向本院提交了施救費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但未區(qū)分牽引車、掛車施救費數額,本院按牽引車、掛車車損比例予以確定。
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主張原告發(fā)生的事故屬免責條款第七條第十一項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但其向本院提交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上“竇某”簽名字跡不是竇某本人所書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效力。原告為鑒定筆跡支付的鑒定費2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主張事故車輛超載,不予賠償,但沒有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交警事故認定書亦無相關記載,被告的上述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人保財險遵化支公司應在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項下賠償二原告2611.2元﹛3072元*(1-15%)﹜;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二原告101828元﹛車損81465元、公估費4073元、施救費14290元(15500×81465÷(81465+6885))、鑒定費2000元﹜,合計104439.2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唐某支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二原告車損6885元、公估費344元、施救費1210元(15500×6885÷(81465+6885)),合計8439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竇某、朱某明保險賠償金104439.2元。
二、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竇某、朱某明保險賠償金8439元。
三、駁回二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30元,減半收取126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165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00元。
審判長:王鳳波
書記員:張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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