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qū)。
以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諸東華,上海茂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盧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龍吳路XXX弄XXX號XXX室,現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國建,上海聯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漫雪,上海聯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童某某、王某與被告王某、盧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分別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諸東華,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漫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童某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為歸還的借款20萬元;2、請求判令二被告償付原告利息損失(以2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7)滬0112民初57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盧某、童某某、王某共同向債權人徐蕾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判決生效后二原告向徐蕾歸還了40萬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判決書確定的訴訟費和保全費)。至2018年12月25日,上述判決書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被告王某和盧某是夫妻,二被告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鑒于四人是共同債務人,現二原告已經履行了全部義務,依法有權要求二被告分擔屬于他們的債務,故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王某、盧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請。生效判決書中確認的借款系原告童某某與被告王某為了共同經營上海元灝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灝公司),本質上是元灝公司借款,應當由公司歸還而非被告?zhèn)€人歸還。原告童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已將公司轉讓給第三人上海華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并獲得轉讓款80萬元,其中包括公司機器、設備、裝修等。該轉讓款系轉讓公司財產所得,理應將該筆款項用于歸還徐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某已于2015年11月10日將其持有的50%股權轉讓給原告童某某,并辦理了工商登記手續(xù),且當時約定股權轉讓后因經營元灝公司的債權債務與被告王某無關.另,轉讓股權的50萬元原告童某某至今未支付給被告王某。因此二原告無權再要求二被告償還因經營公司產生的借款。二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二原告已經向第三方償還所有欠款。即使二被告需要承擔本案中的借款及利息損失,二被告有權依法行使法定抵消權。二原告主張利息無法律依據,6%是民間借貸的利息規(guī)定,本案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7年2月28日,案外人徐蕾起訴原告童某某、王某及被告王某、盧某,要求二原告及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3萬元,以及以33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計算自2016年1月1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訴訟中,徐蕾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了原告王某名下位于上海市閔行區(qū)江橋鎮(zhèn)靖遠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
我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滬0112民初5706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王某、盧某、童某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歸還徐蕾借款30萬元;二、王某、盧某、童某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徐蕾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的借期利息余額1.5萬元;三、王某、盧某、童某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支付徐蕾以30萬元為本金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的逾期利息。后童某某、王某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因未繳納上訴費,按撤回上訴處理。
(2017)滬0112民初5706號民事判決書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判決生效后,原告童某某、王某分6次陸續(xù)向案外人徐蕾轉賬共計40萬元。為方便計算,徐蕾免除了生效判決書中確認的部分利息。徐蕾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最后一筆款項后向原告童某某、王某出具了結算單,確認上述判決書中確認的債務已全部清償完畢,并申請解除了王某名下房產的保全措施。
另查明,被告王某、盧某系夫妻關系。
以上事實,由二原告提供的民事判決書、結算單、電子回單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并均經庭審質證證實。
本院認為,(2017)滬0112民初570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該判決內容對于原、被告均具有拘束力。二被告主張該借款系為經營元灝公司所用,應由元灝公司承擔。本院認為,生效判決明確王某、盧某、童某某、王某為共同債務人,而非元灝公司,故二被告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理應歸還案外人徐蕾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故有關二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主張以股權轉讓協議中載明的股權轉讓款抵消二原告主張的20萬元,本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中還涉及案外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故二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F二原告按照生效判決清償了全部債務后,要求二被告歸還代為清償的20萬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有關二原告主張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占用資金的損失,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有關利息損失,二原告主張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以年利率6%計算利息損失,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并非民間借貸關系,而是二原告依生效判決代被告清償部分資金的損失,該損失系二原告墊付資金的利息損失,故本院酌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相應占有資金損失。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童某某、王某20萬元;
二、被告王某、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童某某、王某以20萬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計2,150.00元,由被告王某、盧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楠
書記員: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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