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硯清,系湖北子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石首市。被告: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石首市。
原告童成林訴被告張某某、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童成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童成林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童成林撤訴。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計2900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共計4920元,由原告童成林負擔。
審判員 鄒雨芳
書記員:張義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