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
黃新平(京山縣雁門口法律服務所)
文書華
文欽
曾某某
曾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魯運華(湖北惠山律師事務所)
原告童某某。
原告文書華。
原告文欽。
法定代理人文書華,系原告文欽之母。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新平,京山縣雁門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曾某某。
被告曾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住所地京山縣新市鎮(zhèn)京源大道48號。
負責人萬翔,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魯運華,湖北惠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以下簡稱三原告)訴被告曾某某、曾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新平,被告曾某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魯運華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曾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訴稱,2013年8月25日18時10分許,被告曾某某駕駛在107省道089KM+500M路段北邊由東向西??康亩鮄×××××號轎車起步左轉彎掉頭時,與原告童某某駕駛的沿10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的鄂H×××××號兩輪摩托車(后載原告文書華、文欽)相撞,造成三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jīng)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曾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童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文書華、文欽無責任。
經(jīng)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童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本院認為,原告童某某、被告曾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造成本次事故,原告童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曾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文書華、文欽無責任,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的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無證據(jù)證明被告曾某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據(jù)此,本院確定由被告曾某某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童某某按照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本案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guī)定,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六中隊于2014年4月10日委托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童某某的傷情進行鑒定,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范疇,故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三原告相關損失的確定。
1、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結合本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及司法實踐,本院確定三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
2、誤工費,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書證實原告童某某誤工損失日為受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原告童某某于2013年8月25日受傷,于2014年4月18日定殘,本院本應確定其誤工損失日為234天,但其主張230天,屬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童某某系農業(yè)家庭戶口,本院確定其誤工損失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農、林、牧、漁業(yè)”23693元/年計算;原告文書華住院治療7天,出院記錄中記載“休息1月”,故本院確定其誤工損失日為37天;原告文書華未提供其收入狀況,故本院比照原告童某某的誤工損失計算其誤工損失;其主張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720元/年計算,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3、護理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三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本院確定以2014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護理行業(yè)賠償標準26008元/年計算三原告的護理費;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原告童某某的護理時間為60日,根據(jù)原告文書華、文欽的住院病歷證實,原告文書華、文欽的護理時間均為7日,本院予以確認。
4、××賠償金,原告童某某為農業(yè)家庭戶口,應按照湖北省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原告童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0%,本院予以確認。
5、精神撫慰金,本院認為本事故造成原告童某某十級傷殘,依法應計算適當?shù)木駬嵛拷?,根?jù)事故雙方的過錯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結合本地區(qū)的生活水平,本院確認原告童某某的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的,還應當賠償××生活輔助具費和××賠償金。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它方式計算”。
據(jù)此,參照二0一四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三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43831.44元(原告童某某38487.42元+原告文書華3258.87元+原告文欽2085.15元);2、誤工費17355元(原告童某某23693元/年÷365天×230天+原告文書華23693元/年÷365天×37天),但二原告共計主張15692元,屬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確認;3、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原告童某某25天×20元/天+原告文書華7天×20元/天+原告文欽7天×20元/天);4、護理費5276.20元(原告童某某26008元/天÷365天×60天+原告文書華26008元/天÷365天×7天+原告文欽26008元/天÷365天×7天);5、××賠償金17734元(原告童某某8867元×20年×10%);6、交通費300元(原告童某某200元+原告文書華50元+原告文欽50元);7、原告童某某鑒定費1500元;8、原告童某某財產損失830元;9、原告童某某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10、原告童某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費用合計94943.64元。
關于各方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
被告曾某某駕駛的鄂H×××××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涉案機動車輛的保險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保險條款關于分項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付三原告10000元(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三原告42002.20元(誤工費15692元+護理費5276.20元+××賠償金17734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在財產限額內賠付三原告830元,合計賠償52832.20元(10000元+42002.20元+830元)。
三原告的其余損失42111.44元(94943.64元-52832.20元),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曾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9478.01元(42111.44元×70%)。
根據(jù)投保人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關于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故被告曾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9478.01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給三原告;原告文書華、文欽的其余損失本應由原告童某某負擔,但其自愿放棄主張該權利,屬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確認。
事發(fā)后,被告曾某某已賠償三原告38000元,三原告在得到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款后應予返還。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損失52832.2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損失29478.01元;
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得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賠償款后返還被告曾某某38000元;
四、駁回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4元,由原告童某某負擔174元,被告曾某某負擔5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童某某、被告曾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造成本次事故,原告童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曾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文書華、文欽無責任,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的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無證據(jù)證明被告曾某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據(jù)此,本院確定由被告曾某某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童某某按照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本案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guī)定,京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六中隊于2014年4月10日委托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童某某的傷情進行鑒定,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范疇,故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三原告相關損失的確定。
1、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結合本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及司法實踐,本院確定三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元/天。
2、誤工費,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書證實原告童某某誤工損失日為受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原告童某某于2013年8月25日受傷,于2014年4月18日定殘,本院本應確定其誤工損失日為234天,但其主張230天,屬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童某某系農業(yè)家庭戶口,本院確定其誤工損失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農、林、牧、漁業(yè)”23693元/年計算;原告文書華住院治療7天,出院記錄中記載“休息1月”,故本院確定其誤工損失日為37天;原告文書華未提供其收入狀況,故本院比照原告童某某的誤工損失計算其誤工損失;其主張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720元/年計算,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
3、護理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三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本院確定以2014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護理行業(yè)賠償標準26008元/年計算三原告的護理費;京山開平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原告童某某的護理時間為60日,根據(jù)原告文書華、文欽的住院病歷證實,原告文書華、文欽的護理時間均為7日,本院予以確認。
4、××賠償金,原告童某某為農業(yè)家庭戶口,應按照湖北省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規(guī)定“××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原告童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shù)為10%,本院予以確認。
5、精神撫慰金,本院認為本事故造成原告童某某十級傷殘,依法應計算適當?shù)木駬嵛拷?,根?jù)事故雙方的過錯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結合本地區(qū)的生活水平,本院確認原告童某某的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的,還應當賠償××生活輔助具費和××賠償金。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它方式計算”。
據(jù)此,參照二0一四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三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43831.44元(原告童某某38487.42元+原告文書華3258.87元+原告文欽2085.15元);2、誤工費17355元(原告童某某23693元/年÷365天×230天+原告文書華23693元/年÷365天×37天),但二原告共計主張15692元,屬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確認;3、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原告童某某25天×20元/天+原告文書華7天×20元/天+原告文欽7天×20元/天);4、護理費5276.20元(原告童某某26008元/天÷365天×60天+原告文書華26008元/天÷365天×7天+原告文欽26008元/天÷365天×7天);5、××賠償金17734元(原告童某某8867元×20年×10%);6、交通費300元(原告童某某200元+原告文書華50元+原告文欽50元);7、原告童某某鑒定費1500元;8、原告童某某財產損失830元;9、原告童某某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10、原告童某某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費用合計94943.64元。
關于各方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
被告曾某某駕駛的鄂H×××××號轎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保險公司作為涉案機動車輛的保險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保險條款關于分項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付三原告10000元(含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三原告42002.20元(誤工費15692元+護理費5276.20元+××賠償金17734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在財產限額內賠付三原告830元,合計賠償52832.20元(10000元+42002.20元+830元)。
三原告的其余損失42111.44元(94943.64元-52832.20元),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曾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9478.01元(42111.44元×70%)。
根據(jù)投保人與被告保險公司之間關于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故被告曾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9478.01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給三原告;原告文書華、文欽的其余損失本應由原告童某某負擔,但其自愿放棄主張該權利,屬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確認。
事發(fā)后,被告曾某某已賠償三原告38000元,三原告在得到被告保險公司賠償款后應予返還。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損失52832.2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損失29478.01元;
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得到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賠償款后返還被告曾某某38000元;
四、駁回原告童某某、文書華、文欽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74元,由原告童某某負擔174元,被告曾某某負擔5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負擔200元。
審判長:劉明遠
書記員:朱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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