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徐海峰(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
笱學平
鄧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號中環(huán)廣場17樓。
代表人閆偉青,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峰,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笱學平,務農(nóng)。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某某,務農(nóng)。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笱學平、鄧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2015年11月23日,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收到本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時已被告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或在收到本通知書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但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也未依法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手續(x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款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均按原判決執(zhí)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笱學平、鄧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2015年11月23日,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收到本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時已被告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或在收到本通知書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但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也未依法辦理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手續(x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第一款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均按原判決執(zhí)行。
審判長:羅江鄂
審判員:陳震
審判員:陶霄溶
書記員:李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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