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某某
王彥峨(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
高新提
河北天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謝成里
原告:簡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東麗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彥峨,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新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東光縣。
委托代理人王彥峨,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天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區(qū)津德路北段,組織機構代碼:10954164-4。
法定代表人張冬雪,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謝成里,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滄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簡某某、高新提與被告河北天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謝成里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簡某某、高新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簡某某、高新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2566.51元,由原告簡某某、高新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簡某某、高新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2566.51元,由原告簡某某、高新提承擔。
審判長:孫良勇
書記員:周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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