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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絢絢與上海嬰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簡絢絢,女,1981年7月2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被告:上海嬰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法定代表人:魏建軍,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華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簡絢絢與被告上海嬰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嬰嘉文化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簡絢絢,被告嬰嘉文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簡絢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嬰嘉文化公司返還預付款余額619元。
  事實與理由:2012年10月14日,簡絢絢在B.B.PHOTO照相館給孩子拍了一套寫真。取片時,攝影機構工作人員承諾辦理寶貝OK卡可至媽媽嗨網旗下十幾家攝影機構任一門店使用且無有效期限,當時簡絢絢充值1,500元,當年10月消費了368元,次年8月消費了513元,尚有余額619元。2015年7月簡絢絢準備再給孩子拍照,發(fā)現媽媽嗨網旗下十幾家攝影機構全部處于關閉狀態(tài),實體店人去樓空,經向工商部門投訴,發(fā)現媽媽嗨預付卡并無備案。故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嬰嘉文化公司辯稱,簡絢絢在B.B.PHOTO照相館拍攝寫真,系爭款項并非嬰嘉文化公司收取,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不同意簡絢絢的訴請。媽媽嗨網站由嬰嘉文化公司運營,所發(fā)售的預付卡借用網站名字,實際由十幾家小型攝影機構發(fā)行、收款,攝影機構與網站簽訂協(xié)議,但實際攝影基本由各自完成,即使到其他店面拍攝,也只是第三人代為履行,相互之間不進行結算。且目前IBABY攝影機構可繼續(xù)使用該卡進行拍攝消費,合同可繼續(xù)履行。嬰嘉文化公司目前已停業(yè),相應資料遺失,網站關閉,無法核實預付款情況,且無法提供公司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簡絢絢所稱的事實發(fā)生在2015年,現在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簡絢絢持有落款為媽媽嗨影像合作聯(lián)盟的寶貝OK卡一張,卡號為XXXXXX。該充值卡顯示網址為XXX.XXXXXXXX.XXX。
  媽媽嗨網由上海嬰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投資設立。登錄XXX.XXXXXXXX.XXX網頁,卡號XXXXXX顯示總金額1,500元,已消費881元,余額619元,對應的用戶名為XXXXXXXXXXXXXX,充值查詢顯示,2012年10月19日充值1,500元。  
  2014年10月14日,簡絢絢信用卡消費1,500元,收款方顯示上海市黃浦區(qū)寶貝映像攝影工作室?! ?br/>  2015年7月,簡絢絢發(fā)現媽媽嗨網所列其余攝影機構均不再營業(yè)。目前,嬰嘉文化公司已停業(yè)。
  以上事實,除雙方當事人一致陳述外,另有寶貝OK卡、媽媽嗨網網頁顯示記錄、信用卡對賬單等證實,并經庭審審核,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簡絢絢辦理嬰嘉文化公司發(fā)行的媽媽嗨網OK卡并充值,就與嬰嘉文化公司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F有證據表明媽媽嗨網已無法訪問,媽媽嗨網攝影聯(lián)盟商戶均已陸續(xù)關閉,嬰嘉文化公司已不具備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條件,雖然嬰嘉文化公司辯稱目前尚有一家加盟影樓可接受媽媽嗨卡顧客拍攝,但無證據加以證明,況且在媽媽嗨網站無法訪問、客戶身份信息及余額均無法查詢的情況下,該卡在其他門店的使用存在實際困難和不確定性。同時,簡絢絢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他影樓的替代服務,現簡絢絢拒絕在其他門店使用,并堅持要求嬰嘉文化公司退還余額,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預付款余額,簡絢絢提交的網頁截圖顯示尚有619元,嬰嘉文化公司表示媽媽嗨網已經無法訪問,無法核實消費者身份及余額情況。本院認為嬰嘉文化公司作為網站運營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信息。嬰嘉文化公司無法提供實際數據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對簡絢絢主張的預付款余額予以確認。
  媽媽嗨網OK卡備注無任何使用限制,即未約定使用期間,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中,嬰嘉文化公司無證據證明簡絢絢向其主張過債權,故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海嬰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簡絢絢充值卡余額619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5元,由上海嬰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陸文嘉

書記員: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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