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424221992********,藏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區(qū)嘉黎縣**鄉(xiāng)**村,案發(fā)前住嘉黎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嘉黎縣公安局于2019年1月9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2019年12月3日我院對其辦理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藏嘉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米某某涉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補充偵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將本案退回西藏嘉黎縣公安局補充偵查,2020年1月27日西藏嘉黎縣公安局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照片、戶籍證明信、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成某某、加某某、索某甲、索某乙、旦某某、白某某、朗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米某某為親屬購買4本駕駛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讓珠群培
附:
1.被告人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西藏嘉黎縣**鄉(xiāng)**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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