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紀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淑明,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桂妙,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第三人:史蒼志,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
原告紀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第三人史蒼志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2017年11月29日原告紀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紀某某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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