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紀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八五一一農場機關科員,現住。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朝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八五一一農場公安分局民警,現住。
上訴人紀春某因與被上訴人夏某某、張朝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牡丹江農墾法院(2018)黑8108民初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紀春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被上訴人夏某某、張朝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紀春某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牡丹江農墾法院(2018)黑8108民初6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二被上訴人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35175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被上訴人夏某某答辯稱部分借款用于股票投資,而一審法院判決忽略了借款用途和共同投資經營等事實。被上訴人夏某某借款沒有約定是其個人債務,該借款依據法律規(guī)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借款用于投資經營,符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夫妻一方經營,收入轉化為共同財產,債務也應為共同承擔。2、關于借款事實及用途被上訴人已自認,一審認定上訴人證據不足錯誤。??方當事人自認事實,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法院應當以自認事實為裁判基礎,不得作出相反的認定。一審中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交的短信截圖內容無異議,能夠證明張朝明同意籌款償還借款的事實,張朝明確認償還該借款的答復是明確的,應由二被上訴人共同償還。3、請求撤銷原判,依法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夏某某、張朝明當庭口頭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紀春某向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1.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人民幣300000元,利息款51750元,合計351750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夏某某以其表姐需要用款及做白瓜子生意為由,先后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月19日分別向原告紀春某借款100000元和20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月利率為0.015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夏某某向原告支付50000元利息款。2017年9月18日,被告夏某某出具還款計劃,承諾于2017年9月開始每月28日還款50000元。原告紀春某與被告夏某某發(fā)生兩次借款時,原告并未將被告夏某某借款300000元的事實告知與夏某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被告張朝明,借款之后也未得到被告張朝明的書面確認。二被告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夏某某多次向他人借款未告知其丈夫張朝明,雙方多次發(fā)生糾紛并于2017年10月協(xié)議離婚。另查明,二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家庭月收入近萬元?,F被告夏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款51750元,合計35175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紀春某與被告夏某某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被告夏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成立,被告夏某某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到期債務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張朝明以夫妻共同債務償還原告借款及利息,因無證據證明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需要所發(fā)生的債務,故原告請求被告張朝明償還該借款及利息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夏某某向原告紀春某借款屬于其個人行為,原告請求被告夏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朝明認為該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答辯觀點,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紀春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款51750元,合計351750元;二、駁回紀春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夏某某提交了一組證據,借條復印件10張。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該組證據證明,我借款時不讓債權人告訴張朝明,他不知情,我借款與他無關。紀春某質證認為,該組證據均為復印件,不具有真實性,夏某某可以隨意書寫。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張朝明對夏某某向紀春某借款不知情,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被上訴人提供的該組證據來源不清,且均為復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故對夏某某提交的該組證據不予采信。本院認定如下: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認為,上訴人紀春某與被上訴人夏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上訴人紀春某的債權依法應予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的負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北景钢?,被上訴人夏某某在32天的時間內,向上訴人紀春某借款30萬元,夏某某在短時間內向紀春某借款30萬元,明顯超出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夏某某自認該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沒有進行家庭共同經營,沒有征得張朝明同意,也沒有告知張朝明。張朝明的短信記錄體現的是幫助夏某某籌錢還款,并沒有明確表示與夏某某共同還款。夏某某為實現向紀春某借款的目的,曾作出用北京燕郊的房產進行抵押擔保的意思表示,但該房產不是夏某某與張朝明的夫妻共同財產。紀春某沒有證據證明夏某某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張朝明同意夏某某借款,夏某某以自己的名義向紀春某借款30萬元,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6576.00元,由上訴人紀春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衛(wèi)中
審判員 胡 勇
審判員 張 婷
書記員: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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