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某某
牟福興(陜西扶濟律師事務所)
任某某
岐山縣宏遠客運出租有限公司
曾宏星(陜西博鼎律師事務所)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
余智敏
劉某某
巨某
李新生(陜西博鼎律師事務所)
原告紀某某,男,生于1960年1月12日,漢族,農民,陜西省岐山縣人。
委托代理人牟福興,陜西扶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4日,漢族,農民,陜西省岐山縣人。
被告岐山縣宏遠客運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縣鳳鳴鎮(zhèn)鳳鳴東路12號。
法定代表人張文忠,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宏星,陜西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寶雞市經二路164號。
負責人范繼勇,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余智敏,該公司職員。
被告劉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18日,漢族,農民,陜西省岐山縣人。
被告巨某,男,生于1989年10月14日,漢族,農民,陜西省岐山縣人。
委托代理人李新生,陜西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紀某某與被告任某某、岐山縣宏遠客運出租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遠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公司)、劉某某、巨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楊軍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牟福興、被告岐山縣宏遠客運出租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宏星、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余智敏、被告劉某某、被告巨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新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任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等項費用。被告任某某駕駛陜CT4092號微型轎車致原告紀某某受傷,事實清楚,各方當事人均對該事實無異議,應予以認定。被告任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期間發(fā)生事故,應由雇主被告巨某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據(jù)此規(guī)定,原告紀某某作為保險合同關系的第三者,其損害賠償,應先由被告永安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經核實,原告的損失賠償范圍包括:1.醫(yī)療費23888.24元、2.誤工費25244.24元、3.護理費392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5.營養(yǎng)費260元、6.交通費260元、7.殘疾賠償金41468元、8.車輛修理費945元、9.鑒定費1000元、10.精神賠償金3000元,以上共計100765.48元。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以上損失未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應由被告永安公司承擔。對四被告辯稱原告的誤工時間過長,應按照實際誤工計算的辯解意見,因四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醫(yī)療機構證明的證據(jù),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請求的護理費用,因其提供的護理證據(jù)不能證明實際支付護理費用的數(shù)額,證據(jù)不充分,故不予支持,應酌情處理。被告永安公司辯稱對營養(yǎng)費不承擔的意見,不符合原告的實際傷情和法律規(guī)定,故不予采納。被告永安公司提出的不承擔鑒定費用的辯解意見,因鑒定費用是原告為了保護合法權益,所產生的直接損失,應在損害賠償范圍內,故對其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十級傷殘,給其身體、健康帶來了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故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陜CE3663兩輪摩托車修理費,由被告永安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F(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永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紀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車輛修理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上共計100765.48元(由原告紀某某返還被告巨某墊付的15253.4元)。
二、駁回原告紀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巨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等項費用。被告任某某駕駛陜CT4092號微型轎車致原告紀某某受傷,事實清楚,各方當事人均對該事實無異議,應予以認定。被告任某某在從事雇傭活動期間發(fā)生事故,應由雇主被告巨某承擔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據(jù)此規(guī)定,原告紀某某作為保險合同關系的第三者,其損害賠償,應先由被告永安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經核實,原告的損失賠償范圍包括:1.醫(yī)療費23888.24元、2.誤工費25244.24元、3.護理費392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5.營養(yǎng)費260元、6.交通費260元、7.殘疾賠償金41468元、8.車輛修理費945元、9.鑒定費1000元、10.精神賠償金3000元,以上共計100765.48元。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以上損失未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應由被告永安公司承擔。對四被告辯稱原告的誤工時間過長,應按照實際誤工計算的辯解意見,因四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醫(yī)療機構證明的證據(jù),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請求的護理費用,因其提供的護理證據(jù)不能證明實際支付護理費用的數(shù)額,證據(jù)不充分,故不予支持,應酌情處理。被告永安公司辯稱對營養(yǎng)費不承擔的意見,不符合原告的實際傷情和法律規(guī)定,故不予采納。被告永安公司提出的不承擔鑒定費用的辯解意見,因鑒定費用是原告為了保護合法權益,所產生的直接損失,應在損害賠償范圍內,故對其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十級傷殘,給其身體、健康帶來了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故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陜CE3663兩輪摩托車修理費,由被告永安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永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紀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車輛修理費,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以上共計100765.48元(由原告紀某某返還被告巨某墊付的15253.4元)。
二、駁回原告紀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000元,由被告巨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楊軍華
書記員: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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