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綏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國清,職務(wù)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黑龍江申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張某(原審被告),男,住海倫市。
被申請人高某(原審原告),男,住海倫市。
綏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高某、張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海倫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海民一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日,申請再審人綏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被申請人高某未提交書面意見。
被申請人張某未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審查查明,原審原告高某(再審被申請人)訴原審被告張某(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被告綏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審申請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現(xiàn)本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綏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于2016月1日向本院申請再審,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期限。
本院認為,申請再審人綏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年余向本院申請再審,已超過法定的申請再審的期限,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再審人綏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福坤 審判員 韓激光 審判員 佟 禹
書記員:宗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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