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綠城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宏,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軍偉,浙江國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素慧,浙江國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某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綠城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與被告史某麗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綠城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綠城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請撤訴,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綠城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4元,減半收取計282元,由原告綠城物業(yè)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吳XX
書記員:瞿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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