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松滋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當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立新,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當陽市綠海蔬菜儲運有限公司,住所地當陽市兩河鎮(zhèn)(原兩河棉花采購站)。法定代表人:趙新華。
羅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王某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案涉借款合同因為羅某某并沒有收到款項而未成立,故不應該涉及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羅某某與趙新華也不存在惡意串通,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理由不成立;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王某讀的損失尚未確定,趙新華等人的刑事案件尚未判決,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將會導致王某讀獲得雙重賠償,產生不當得利;3、案涉借款合同未成立,王某讀自身具有重大過錯,由此產生締約過失責任,應該自行承擔損失。王某讀、綠海公司均服從一審判決。王某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羅某某向其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從2014年11月1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并支付違約金4000元;2、綠海公司對上述償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羅某某、綠海公司承擔訴訟費。庭審中,吳瓊紅申請追加羅某某的妻子李小波、湖北寶信銀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信銀通公司)、青島福元運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福元運通公司)為本案被告;同時將訴訟請求變更為:由羅某某向其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從借款之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支付利息并按照本金的20%支付違約金;綠海公司、李小波、寶信銀通公司、青島福元運通公司對上訴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按上述債務總額的8%支付律師代理費。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2013年,趙新華與青島福元運通公司簽訂了加盟協議,成為了青島福元運通公司宜昌地區(qū)總代理。趙新華與妻子童彬安排張頂勝在當陽市工商局注冊成立了寶信銀通公司。寶信銀通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開業(yè)后,童彬負責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安排工作崗位和公司的日常管理。趙新華、張頂勝分別找相關企業(yè)負責人楊進、楊潭、張健、向三紅、胡忠、羅某某、劉家圣、劉愛華、陳旭商議,把他們作為吸收民間資金的借款人、擔保人,并承諾可以將吸收的民間資金低息借給他們使用,胡忠、羅某某等上述九名企業(yè)負責人都表示同意。具體操作上,胡忠、羅某某等人親自或者委托公司人員與趙新華安排的工作人員童彬、張頂勝辦理相關手續(xù),即由趙新華安排的工作人員事先準備好《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借據》,胡忠、羅某某等人在合同的“借款人欄”簽字,或同時在“擔保人欄”蓋上自己所負責公司的公章,并向趙新華安排的工作人員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復印件和U盾。上述手續(xù)辦妥后,趙新華及其工作人員等利用上述材料,以被告羅某某為借款人、綠海公司為擔保人于2014年11月11日與原告簽訂了本金為20000元的《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同時王某讀還與寶信銀通公司簽訂了一份《服務協議》。王某讀將20000元現金直接交給趙新華安排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向王某讀出具了一份有羅某某親筆簽名的借款借據。一審判決同時認定:2016年7月5日,當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趙新華、童彬、張頂勝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檢察院提起抗訴后,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將該案發(fā)回重審,該案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認為:1、關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應中止訴訟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羅某某等人以“借款人”名義與王某讀簽訂借貸合同及擔保合同并形成民事法律關系的事實與趙新華、童彬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事實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且趙新華、童彬等已經被公訴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王某讀訴羅某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應繼續(xù)審理。被告的抗辯不能成立。2、關于王某讀申請追加寶信銀通公司、青島福元運公司為共同被告的問題。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王某讀系基于與羅某某、綠海公司之間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借據等主張還款責任及擔保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要求追加寶信銀通公司、青島福元運通公司為共同被告,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準許。關于王某讀申請追加李小波為共同被告的問題,因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審法院不予準許。3、關于合同的效力問題。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痹摻忉屩嘘P于“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不能簡單的適用。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中,就個案而言,是一起單一的民間借貸糾紛,但在趙新華、童彬等涉嫌刑事犯罪案中公安機關前期偵查、刑事的訴訟以及民事案件的事實調查都表明,每一起單一的民間借貸與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事實相關聯,就該事件整體對社會的影響而言,無疑這些行為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也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表現形式,該借貸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羅某某向趙新華等人提供簽字自己為“借款人”的空白合同、借款借據以及身份證復印件等,為趙新華等人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提供了便利,存在重大過錯;王某讀是在見到趙新華的工作人員能夠出示由羅某某親筆簽名的各類材料后,向趙新華的工作人員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故對于王某讀的損失20000元,應由羅某某承擔賠償責任。4、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則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北景钢校瑩H司G海公司存在明顯的過錯,其應對羅某某不能清償部分在三分之一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綠海公司的名稱已變更為綠海公司,該賠償責任應由綠海公司承擔。5、王某讀主張律師代理費,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王某讀主張利息損失,因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法院不予保護;關于違約金,因合同無效,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羅某某向王某讀賠償損失20000元。二、綠海公司對第一項中羅某某不能清償部分的債務在三分之一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駁回王某讀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應履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羅某某、綠海公司負擔。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庭審中,王某讀明確表示僅要求羅某某以王某讀借款金額為限,對趙新華等人刑事案件追贓不能清償的部分款項承擔責任。
上訴人羅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讀、原審被告當陽市綠海蔬菜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海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2015)鄂當陽民初字第007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1、關于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王某讀與羅某某、綠海公司簽訂了包括《民間借貸合同》、《擔保合同》在內的數份協議,羅某某上訴認為合同尚未成立,理由為羅某某沒有收到出借人款項。是否收到對方款項屬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當無疑義,合同是否履行并非合同成立的條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即使羅某某沒有收到借款,影響的僅是合同效力問題,羅某某認為合同沒有成立的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后,王某讀將現金交付給趙新華安排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向王某讀交付了羅某某簽名并加蓋私印的借款借據,即表明羅某某認可收取了王某讀款項,即使羅某某并非親手收取,但在工作人員出示了羅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借據的情況下,王某讀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員系受羅某某委托代為收取(是否真實存在授權委托關系在本案中并無討論必要),而相應的后果應歸于羅某某承受,故一審法院認定羅某某收取相應款項正確。結合前述兩點可知,羅某某與王某讀的借款合同關系已經成立,羅某某認為合同未成立,王某讀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不存在。2、關于案涉合同效力問題。首先,一審法院并未認定羅某某與趙新華惡意串通,而且羅某某與趙新華并非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二人的惡意串通并不當然得出案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結論,故本院對此問題不予評述。其次,羅某某為他人提供其已經簽字的空白借款合同和收款收據與王某讀等多人簽訂借款合同并大量吸收社會資金,到期不能清償,上述向社會非特定人員大量借款的行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故本案借款合同應屬無效,相應的擔保合同亦屬無效,一審法院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正確。羅某某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系對事實與法律的錯誤理解,其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3、關于王某讀是否可能存在不當得利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羅某某到期并未償還王某讀借款本金,基于合同無效,王某讀損失金額已經確定。民事訴訟與刑事追贓系兩條不同的權利救濟途徑,均是為了保障受害人免受經濟損失。故王某讀以合同糾紛起訴要求羅某某承擔民事責任并無不妥,且二審庭審中,王某讀已明確表示同意以借款總額為限,由羅某某承擔趙新華等人刑事案件追贓不能獲得清償部分的款項,故本案并無王某讀不當得利的可能。羅某某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羅某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由羅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春暉
審判員 高見成
審判員 張曉燕
審判員 張 燦
審判員 胡建華
書記員:朱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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