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北省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家德(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開庭、辯論、調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等),隨縣草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湖北省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傳成(代理權限:參加開庭、辯論,代簽代收法律文書等),隨縣小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qū)廣州大道中303、305號首層西面、2、6、7、8、14、22層。
負責人:葉健明,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新(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開庭、辯論、調解、和解,代為提起上訴、反訴,代簽代收法律文書等),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漢東路142號。
負責人:李斌,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偉(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開庭、辯論、調解,代簽代收法律文書等),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李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廣州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隨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家德、被告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彭傳成、被告人財保廣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新、被告人財保隨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08102.32元;2、案件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24日,被告李某駕駛機動車號牌為鄂S×××××小型轎車沿212省道由草店鎮(zhèn)往小林鎮(zhèn)方向行駛時,與羅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后載羅華)碰撞,發(fā)生導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人財保廣州公司、人財保隨州公司分別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三被告依法予以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24日,被告李某駕駛機動車號牌為鄂S×××××小型轎車沿212省道由草店鎮(zhèn)往小林鎮(zhèn)方向行駛至12KM+200M處時,與原告羅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碰撞,發(fā)生造成原告受傷和被告李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后認定:羅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羅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隨州××醫(yī)院、隨縣草店鎮(zhèn)衛(wèi)生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54462.02元。2017年7月24日,隨州中意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鑒定,意見為:(一)羅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損傷及后遺癥構成拾級傷殘;(二)傷后誤工365日,一人護理150日;(三)后期促進骨質生長、復查、取內固定物及牙修復費用擬定為叁萬元。
另查明,原告羅某某屬隨縣農業(yè)戶口,以務農為生。機動車號牌為鄂S×××××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李某,其為該車在被告人財保廣州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在被告人財保隨州公司投有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fā)生在有效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交警部門作出被告李某負此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羅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的認定客觀公正,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可作為定案分責的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參照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原告羅某某請求的各項經濟損失核定為:1、醫(yī)療費54462.0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450元(29天×50元/天);3、后期治療費30000元;4、護理費13428.90元(32677元/年÷365天×150天);5、傷殘賠償金25450元(12725元/年×20年×10%);6、誤工費31462元(31462元/年÷365天×365天);7、交通費根據原告的傷情、治療往返次數及合理乘坐交通工具計算為500元;8、鑒定費1650元;9、精神撫慰金3000元,以上共計161402.92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故原告的經濟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財保廣州公司在交強險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羅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期治療費10000元;在1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計73840.90元。余下損失由被告人財保隨州公司在5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次要責任賠償23268.60元(77562.02元×30%)。綜上,被告人財保廣州公司、人財保隨州公司應分別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羅某某各項經濟損失83840.90元、23268.60元。關于被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16595元,有正規(guī)發(fā)票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認可,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故被告李某的車輛損失16595元首先應由原告羅某某在交強險2000元限額內予以賠償2000元,下余損失14595元由原告羅某某按照主要責任賠償10216.50元(14595元×70%),以上共計12216.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羅某某經濟損失83840.9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羅某某經濟損失23268.60元。
被告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12216.50元由原告羅某某賠償。
四、駁回原告羅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項,于本判決送達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履行完畢。執(zhí)行款匯入隨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開戶行:農行隨縣支行營業(yè)部;戶名:隨縣人民法院;賬號:17×××29。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2.04元,減半收取1231.02元,由原告羅某某負擔861.71元、被告李某負擔369.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定銘
書記員:劉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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