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某清
顧宗國(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
李娟(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
湖北圣紡化纖有限公司
原告:羅某清。
委托代理人:顧宗國,系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系湖北卓創(chuàng)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湖北圣紡化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小板鎮(zhèn)公路街。
法定代表人:鄭朋君,系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羅某清訴被告湖北圣紡化纖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羅某清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某清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9020.50元,由原告羅某清負擔(已繳納)。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某清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9020.50元,由原告羅某清負擔(已繳納)。
審判長:金軍
審判員:楊迪
審判員:夏添
書記員:王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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