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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彩云與鶴崗市興國選煤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羅彩云
潘榮福(黑龍江啟越律師事務所)
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
張寶賢
王子峰

原告羅彩云,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潘榮福,黑龍江啟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鶴崗市南山區(qū)大富力。
法定代表人隋鋒,職務廠長。
委托代理人張寶賢,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子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羅彩云訴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國選煤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亞瑩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6年1月12日、1月27日、2月29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羅彩云及委托代理人潘榮福、被告興國選煤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寶賢、王子峰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彩云訴稱:2015年7月3日下午2時許,羅彩云在被告興國選煤公司工作中焊接浮選管子時,因維修班長劉茂輝挪跳板時,造成其從二樓摔下,后被同事張立忠及礦長林長友送往鶴崗礦務局總醫(yī)院住院治療90天,被診斷為:右肱骨粉碎性骨折。
興國選煤公司僅僅支付了醫(yī)療費,其余賠償項目均沒有支付。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9,000.00元、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具體賠償項目及數額以司法鑒定為準,同時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
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188,824.00元。
被告興國選煤公司辯稱:對原告人身受損害這一事實沒有異議,但要求被告單位承擔全部責任這一請求有異議。
由于原告本人沒有按照高空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第4條要求在高空作業(yè)時沒有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導致原告本人受傷,羅彩云本人接受過廠方組織的勞動局的安全教育培訓,并且礦方向職工交待過高空作業(yè)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且在當日的班前會上班長劉茂輝已經告訴當時作業(yè)的工人要佩戴安全帽、安全帶,但是羅彩云沒有遵守。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公司進行了事故追查,對當班的班長以及羅彩云本人進行了罰款處罰。
另外,羅彩云要求當班班長劉茂輝挪梯子時,劉茂輝已經告訴羅彩云從梯子上下來,但是羅彩云表示上下太麻煩了,所以沒有從梯子上下來,劉茂輝告訴羅彩云把住了,注意安全,導致在挪梯子時原告本人不慎沒有把住,從梯子摔下。
所以羅彩云本人對此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法庭按法律規(guī)定合理確認雙方的責任比例。
原告羅彩云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羅彩云退休證1份,證明原告在鶴崗礦務局多種經營公司退休后受聘于被告單位從事維修焊接工作,原、被告是勞務關系。
證據二、鶴崗礦務局總醫(yī)院住院病案1冊、出院證1份,證明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90天及受傷情況。
證據三、X光片5張,從住院到出院拍的片子,證明受傷情況。
證據四、依原告申請,經本院委托,鶴崗市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黑鶴天司鑒(2016)臨鑒字第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證明原告的傷為:1.傷殘八級;2.治療終結時間為傷后五個月;3.住院期間需一人護理;4.需營養(yǎng)期限60日;5.需二次手術取右肱骨內固定物費用7000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
證據五、鑒定費票據1份,證明羅彩云因本案支出鑒定費3,300.00元。
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
對證據一、二、三、五沒有異議。
對證據四有異議,認為羅彩云傷殘等級過高,醫(yī)療終結時間過長,二次手術費用因為沒有實際發(fā)生無法確定,因此鑒定為7,000.00元沒有依據。
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為反駁原告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事故追查記錄、違章作業(yè)處罰決定、高空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各1份,證明羅彩云因為違反了高空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第4條規(guī)定,沒有佩帶安全帽、安全帶,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
證據二、羅彩云本人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表1份,證明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為2,000.00元。
證據三、劉茂輝的電焊工證,證明劉茂輝有從業(yè)資質。
證據四、醫(yī)療費票據1張、門診票據3張,證明被告為原告交納住院醫(yī)療費12,200.48元、門診醫(yī)療費350.00元,為原告購買固架花2,800.00元。
證據五、工資表4張,證明2015年7月份給原告開了3天工資220.00元,支付了當月護理費680.00元,7月份總計支付了900.00元。
8、9、10月分別支付護理費688.00元。
證據六、證人劉茂輝的證人證言,證明事情發(fā)生的經過。
原告羅彩云對被告提供的證據質證認為:
對證據三沒有異議。
對證據一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是被告事后單方進行的調查結果,不客觀、不真實,故不進行質證。
對證據二有異議,認為原告受傷時工資已經漲到2,200.00元。
對證據四有異議,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
對證據五有異議,認為原告受傷7月份有三天工是220.00元,不能在護理費或誤工費中扣除,原告付出勞動應得到報酬。
其他三個月支付的錢不是護理費用,原告從銀行提出的付款明細應該是羅彩云2015年5月份工資及加班費用,被告方提供的證據是被告單方做賬,不能證明原告方收到這筆費用。
被告提出的7、8、9、10月費用問題,原告有反證向法庭提交用于證明被告的觀點不能成立。
對證據六有異議,認為證人劉茂輝仍在被告處工作,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同時認為證人證言不屬實,系偽證。
分析雙方以上證據及質證情況,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采信;被告雖然對證據四鑒定意見書有異議,但因其未預繳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相關費用,鑒定人拒絕出庭接受質詢,故其質證意見不予采信。
被告提供的證據一、六不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本院不予采信;證據二、五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依法采信;證據三、四雖然真實合法,但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并結合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原告羅彩云系被告興國選煤公司雇傭的電焊工人,2015年7月3日下午2時許,羅彩云在焊接浮選管子時,需要挪動跳板,在維修班長劉茂輝挪動跳板時,羅彩云因注意不夠從跳板上摔下,后被同事張立忠及礦長林長友送鶴崗礦務局總醫(yī)院住院治療90天。
依羅彩云申請,經本院委托,羅彩云的傷被鶴崗市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1.傷殘八級;2.治療終結時間為傷后五個月;3.住院期間需一人護理;4.需營養(yǎng)期限60日;5.需二次手術取右肱骨內固定物費用7000元(或按實際合理支出計算)。
羅彩云住院期間,由其妹羅玉蓮護理,醫(yī)療費15,350.48元由興國選煤公司支付,扣除興國選煤公司已支付醫(yī)療費用外,在不分擔責任比例的情況下,羅彩云的經濟損失如下:
1、殘疾賠償金22,609.00元/年×20年×30%=135,654.00元;
2、誤工費2,200.00元/月×5個月=11,000.00元;
3、護理費110.00元/天×1人×90天=9,900.0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元/天×90天=4,500.00元;
5、營養(yǎng)費50.00元/天×60天=3,000.00元;
以上合計164,054.00元。
羅彩云與興國選煤公司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羅彩云系退休職工,不符合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其與被告興國選煤公司為勞務關系。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羅彩云各項經濟損失110,232.66元。
二、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羅彩云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115,232.66元,扣除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已給付的護理費2,744.00元,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需再給付原告羅彩云112,488.66元。
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羅彩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76.48元減半收取2,038.24元,原告羅彩云承擔774.74元,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承擔1,263.50元。
鑒定費3,300.00元原告羅彩云承擔990.00元,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承擔2,3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送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羅彩云系退休職工,不符合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資格,其與被告興國選煤公司為勞務關系。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羅彩云各項經濟損失110,232.66元。
二、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羅彩云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
上述一、二項合計115,232.66元,扣除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已給付的護理費2,744.00元,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需再給付原告羅彩云112,488.66元。
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羅彩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76.48元減半收取2,038.24元,原告羅彩云承擔774.74元,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承擔1,263.50元。
鑒定費3,300.00元原告羅彩云承擔990.00元,被告鶴崗市興國選煤有限公司承擔2,310.00元。

審判長:劉亞瑩

書記員:王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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